雪薇专栏

从辛普森案的刑事司法程序反思我国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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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普森案的刑事司法程序反思我国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

作者:雪薇

作为一名国际贸易法律师,多数时间我关注的是国际法和国际贸易法的程序与实质争议问题。但是对于国内法里的部门法,比如刑法里的实体法正义和程序正义问题,有特别多的具体内容,我需要对其有更多的了解,才能更准确地把握我国的法治发展现状并明白未来的进步方向。最近,罗翔老师在视频中讲解美国的辛普森杀人案中的司法程序正义问题,使我深受启发。

1994年6月12日夜里10点多,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Nicole Brown Simpson)及其朋友罗纳德·高德曼(Ronald Goldman)在洛杉矶被刺死,辛普森随即成为主要嫌疑人。1995年1月24日—10月3日,该案于加州洛杉矶进行审判,被广泛地称为“世纪审判”。该案件的辩护团队,被誉为“梦想团队”,有着包括约翰尼·科克伦(Johnnie?Cochran)、F. Lee Bailey、Alan Dershowitz等在内的强大的律师阵容。

按照罗翔老师的分析,在美国法院判定辛普森无罪的案件中,从司法审判程序确保公义性方面,我们看到以下重要的特点:

第一,刑法体现了被告人与国家之间力量失衡的对抗关系,所以证据规则必须要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如果被告人有合理怀疑的证据,检控方不能以新的证据予以反驳,就不能被定被告有罪。

第二,在全世界各地的警察中,都有臭名昭著者,本案福尔曼警官也是如此。所有证据都是他一个人发现的,并且辩方找到了他的一次采访录音。他说:“血手套决定一切,如果不是血手套,拜托就别玩了。” 他还说:“干警察这一行不用规矩,全凭感觉,去他的规则吧,我们到时候瞎掰就够了呀。”辩方的律师也确实厉害,他们特别警惕并监督调查了警官的方方面面,找出了他行为不端、言论违法的实在证据。

第三,经过仔细辨析发现,警方证据确实有大量矛盾之处:

福尔曼法官在案发次日独自一人在辛普森的住宅无证搜查,发现了一只带着辛普森和死者血迹的血手套,与作案现场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对。

凶杀案发生在前一晚上10点多,警察在次日早上6点多发现的血手套,福尔曼警官却说当时发现血手套时,血迹还是湿的,而这是违背客观可能性的。

并且,次日辛普森返回加州时,警察告之现场发现了血迹,要求他抽血化验。警方不是拿着血样立即交付化验,而是拿着血样返回到凶杀现场,并且待了三个小时。

且警方化验室工作人员证明当时辛普森抽了7.9毫升—8.1毫升血,辩方去实验室调查却只发现6.5毫升血量。1.4毫升—1.6毫升的血不见了!

第四,检控方为了证明辛普森就是现场找到的血手套的使用者,当庭要求辛普森带上血手套,但当庭,辛普森戴上这个手套却是非常非常困难的。辩方认为,这证明这只手套的使用者并不是辛普森。

这些警方提供的证据矛盾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加上由福尔曼法官无证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以排除,导致了辛普森案辩方胜诉。

第五,美国的公众非常理性,本案经过公开审理,广泛传播,调查表明百分之九十的美国公众都认为法官的无罪判决是公正的。

第六,受害人家属虽然在刑事案件中败诉,在民事案中却胜诉了,获得了三千万元赔偿金额。民事案中只要有优势证据(而非超出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即可证明当事人造成了人身侵权,需要赔偿。

第七,刑事案件的判决中,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超出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标准来判决被告有罪。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要求,就不应当给被害人定罪。原因是因为人心都是诡诈的,有权者更有权力施行诡诈而构成对被告的诬陷和冤案。关于这点的实际案例有很多,想想“文革”中我国有多少冤案被判刑,以至于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决策以后,立即为“文革”中仅仅因为言论意见,就被判了反革命罪行或者其他罪行的众多右派平反。

罗翔老师对这个刑事案件的详细解读给我很大的启发。回顾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决策后,1979年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1980年1月1日才开始在刑事案件上有法可依。1996、1997年这两部法律又经过大的修订,后续2012、2018 年又经过修订。在成文法规定中,我国刑事诉讼法也都禁止通过刑讯逼供来获取证据,都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如下具体条款规定:

【第56条】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57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58条】

公诉人应当证明证据合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取证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有证据支持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调查;

取证确有非法情形的,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159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对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如无法排除其非法性,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虽然如此,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地方执法机关却仍然存在着刑讯逼供获取证据的情况。

比如在2008—2012年重庆的唱红打黑运动中,重庆当地法院判处了好多企业家、商人或者官员徒刑甚至死刑。其中有一位出租车公司老板龚刚模,他因为北京的李庄律师极力反对警方对他实施刑讯逼供定案而没被判死刑,但是判了无期徒刑。

李庄律师因为代理他的案子也被拘捕判刑一年六个月,被判“伪造证据”“妨碍作证”。在检察院继续指控更多罪名的过程中,经北京的法学教授贺卫方、江平呼吁以及中央领导的干预,重庆检察院才撤销了对李庄更多的指控。

这些地方的执法机关的违法违规司法实践证明:离开了程序正义,靠着狂热和激情所追求的正义,也许是更大的不正义。

为什么法律要禁止使用刑讯逼供的方法找出杀人凶手或者罪犯?不仅仅是因为它会导致冤假错案。马丁·路德·金说:“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结果。”

刑讯逼供是有毒的种子,长不出正义的大树。所以法官必须排除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 。对付刑讯逼供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规则。

美国的辛普森杀人案,就是使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规则,打赢了这个世纪大案,使得辛普森在案件中被判决无罪。这过程中没有使用刑讯逼供。美国司法制度程序的缜密理性,对于国人,对于我国公检法判案的实践,都是一个深刻的对照和反省。

回想起那些在重庆的唱红打黑中被刑讯逼供判案的被告,涉及商人、政府官员、公安系统人员(当时一共逮捕嫌疑人1544人),多被滥用刑讯逼供,这损害司法程序正义。

李庄律师的案件没被平反,律师证也没有被发还本人。

同样,2015年“七零九”律师案件中,公安部时任副部长孙立军领导和主办的这一系列案件,被指同样以刑讯逼供得出的非法证据判刑多位律师。孙立军已经因受贿罪和非法持枪罪于2023年9月23日被判死刑,后改为无期徒刑入狱,这些律师们的案件是不是也应当在反对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原则下被重新调查和予以平反,以维护我国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公平正义?

作为一名在国务院法制办工作12年、在世界贸易组织工作9年,又在中国的律师事务所从业7年的官员和律师,我深深觉得被执法机关不公正判案伤害的律师们的冤案,需要被彻底翻案, 这将标志着中国法治事业的重大进步。

作为一名追求和信仰法律公平、司法程序正义的老律师,我寄望未来:

愿过去的一切冤案都得到平反,未来一切冤案都不再发生。愿法律的程序正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严格地尊崇与遵守,愿律师与公检法,以及参与法律实践的所有专业工作者都是法律真正的信徒,而不是法治的破坏者。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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