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晓回复:关于《从经济学看法律公义》一文的质疑
作者:赵晓
珠儿转发一位朋友的质疑如下:
赵老师用企业以个人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求职者被判种族歧视的案例,窃以为非但没有彰显公义的普世价值,反而证明了任何概念被不加条件的极端化,都会使该概念变形甚至荒谬。
倒如米国白左发起的“黑命贵”和“自我性别认同”等运动,都是假公义之名,以反种族或性别歧视的口号推动的。
诚如布莱克法律词典的阐释:“正义是对法律的公平与适当的执行”,充分说明彰显正义需要公平的法律和正确合理的执行这两个必要条件。
从法哲学的角度,这二者一个表达的是世界观,一个是如何保证这一观念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一以贯之的方法论。要制定一部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认同的公平法律相对容易,而要在“适当的执行”中彰显公义却极其困难。

与赵老师援引的案例相对应,多年前德国曾有一家媒体报道法轮功,并认为由于其具有通过各种非正常手段试图达到对信众进行长期精神控制的行为,认为其属于邪教。为此,法轮功在德国法院对该媒体提起诉讼。
众所周知德国人的政治正确观念至今都使他们身受其害,但该德国法院驳回了法轮功的起诉,其理由一是援引某国际组织对邪教的定性,认为除内容外,该团体的传播方式的确有与定性相符之处,媒体只是客观报道并无抹黑或歧视,最重要的是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媒体享有的言论自由和批评权利,其价值要高于起诉方所要求维护的自身利益(手头现无判决具体表达内容)。
这两个案例都是和信仰有关,又如何在适当执行正义上高下立判。
即:抽象的公义必须通过适当的执行才能真正得以维护,否则,公义在邪恶之徒手中会蜕变为伪善。例如“黑命贵”或宗教极端主义,这些概念本身就违背人人生而平等或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它们才是地地道道,唯我独尊的种族、信仰歧视。
所以公义对拒绝接受公义原则,又要求保护其不平等利益的个体必须有所保留。
正如神如果不能惩恶,最后的审判便没有意义一样。

赵晓回复:
珠儿好!
感谢您转发这位朋友的反馈!说实话,读完他的分析,我觉得他简直是个法哲学家,观点犀利又有深度。用一句话来形容就是:刀刃锋利却不失温情,一针见血但又耐人寻味。以下是我对两个举例的回复。
1.关于“黑命贵”和“自我性别认同”
朋友提到“黑命贵”和“自我性别认同”这些现象,表明这些运动有时会以反歧视之名行“身份特权”之实。
这个批判很到位,也确实触及了类似问题的本质。就像一块表面光鲜的糖果,拆开包装才发现里面夹着苦药。真正的公义是什么?它应该是人人生而平等,而不是给某些身份贴上特殊标签,要求额外的优待。
比如,“黑命贵”的初衷是解决历史上的种族不平等,这就像在漏水的屋顶下铺设防水层,本是件好事。然而,某些极端做法却变成了“别人不能歧视我,我的身份就是我的特权”的逻辑。这种行为不仅修不好屋顶,反而把整栋房子搞得千疮百孔。公义的核心应该是行为和贡献,而不是依赖身份标签来获得特权。
然而,这个例子并非否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反而提醒我们,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否则,抽象的公义可能被歪曲成制造新不公的工具。

2.关于法轮功的案例
再来看朋友举的法轮功案例。
德国法院的裁决无疑是一个经典的“法律课本案例”。它让我想起一把精准的天平,一边是媒体的言论自由和批评权利,另一边是起诉方的名誉诉求。这种平衡非常难得,因为稍有倾斜,就可能变成滥用公义的工具。
如果法轮功确实存在“精神控制”的嫌疑,那毫无疑问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披露就像一盏探照灯,照亮那些隐秘的角落,让公众了解真相。这不仅是法律的胜利,更是对更高层次公义的守护。
这个案例也不是反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再次强调了公义需要理性与平衡:既不能滥用权利,也不能忽视事实。否则,公义的天平就会失衡,走向极端。

通过这些讨论,可以看到,我和您朋友在具体案例的看法上或有差异,但在核心理念上完全一致:公义需要公平的法律,还需要正确且合理的执行。
抽象的公义不能孤芳自赏,它需要通过理性与公平的执行才能开花结果。
如果“公义”的大旗被别有用心的人挥舞,就可能变成披着羊皮的狼,伤害真正的公义。
至于朋友提到的“神如果不能惩恶,最后的审判便没有意义”,这句话我也是非常认同。公义不是单方面的宽容,而是一种有温度的锋芒。该惩的恶必须惩,否则就失去了公义的灵魂。
最后,我要再次感谢这位朋友的深刻见解!他的回馈让我觉得,讨论公义的维度又被打开了一扇新窗。这种反馈就像一道大餐,不仅营养丰富,还让人回味无穷。谢谢珠儿姐妹的转达,也希望以后能有更多这样的思想碰撞。
祝您每天喜乐如泉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