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句让我倍受启发的话——从制度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看“法治”的本质
作者:赵晓
早上起来,读到一句话,让我眼前一亮:
“我制定一部法律,你必须遵守,这是帝制;
我制定一部法律,我们一起遵守,这叫法制;
我们一起制定一部法律,我们一起遵守,这叫法治。”
这句话看似朴素,却在三层结构中逐层揭示出权力结构、制度形成、法律正义之间的本质关系。更重要的是,它激发了我用制度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去重新理解“法治社会”与“法制社会”之区别。

一、法治的关键不是有没有法律,而是谁制定法律
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法律是制度安排的一种形式,制度是人类为减少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而建立的规则结构。
但制度的“正当性”不是自动存在的。道格拉斯·诺斯(D.C. North)指出,制度是否有效,是否能够使人们在不确定性下依然愿意合作与投资,关键在于它是否对所有参与者都有约束力,也就是是否形成“可信的承诺结构(credible commitment structure)”。
“我制定法律,你遵守”——这看似具有了制度的形式,但本质不是制度,仍是强权(帝制); “我们一起制定法律”——这才是制度的博弈基础。
如果一个制度的制定完全是“上位者”的设计,而广大人民无法参与或修正,这个制度就不是合作结构,而是命令体系,其成本是高昂的“顺从成本”与“合法性赤字”。

二、法治的核心,是使“法律成为所有人的交易成本”
从法律经济学视角看,法律的目的不只是惩罚犯罪,而是通过规则设定、预期引导与纠纷解决机制,降低社会协调成本。
但如果法律只是少数人控制的工具,它就不是降低交易成本,而是制造不对称博弈:
法律,就在强者手中成了“打压”工具,在弱者眼中成了“笑话”。
哈耶克指出,“法治不是用以追求计划目的的工具,而是用以维护自发秩序的边界。”也就是说,法律的价值在于为所有人提供可预测的边界,而不是为权力提供随意出击的“刀把子”。
若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无法律对权力者形成制衡,那么法律就无法成为激励与契约的中介机制,整个社会便失去了信任基础,交易成本飙升,经济活力枯竭,最终社会结构崩解。

三、我们真的进入“法治社会”了吗?
制度经济学区分“形式制度”(laws on books)与“实质制度”(laws in action)。
我们有宪法、民法典、刑法、行政法等庞大法律体系,但真正的问题是:
这些法律是谁制定的?是否平等适用?是否能真正制约强权?
今天我们在很多场合高喊“依法治国”,但仍然常见:
无法律约束的裁量权(比如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打击);
立法过程缺乏民主参与(人民不能对法律议案发表意见,更无法否决);
执法不统一,司法不独立(法院受制于行政权力);
法律对弱者严格,对权贵宽容。
这些现象说明,我们的很多法律制度还处在“帝制的现代包装”中,实质上连“法制”都未进入,更没有完成“共治—共守—共负责任”的制度转型。

四、法治的最终目标:建立可持续的制度性信任
无论是哈耶克、诺斯、波斯纳还是科斯,都不约而同指出:一个真正发达的市场与社会,必须有一套“制度性信任机制”。
而“法治”正是这种信任的关键形式。它不是靠宣传建立的,也不是靠行政命令维系的,而是靠:
法律的共识性(我们一起制定);
法律的公平性(我们一起遵守);
法律的强制性(不管是谁都得遵守);
这样,法律才不仅是规则,更是一种承诺,一种信用,一种长期主义的制度土壤。
制度的好坏,不在于它说了什么,而在于谁说了算;
法律的正义,不在于条文的优美,而在于是否能制衡权力。
法治,不是文件夹里的法条,而是我们能不能一起制定、一起遵守,并一起为其承担责任的制度信任。
这就是制度文明的起点,也是通向现代国家以及“成功国家”的起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