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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薇:权力之笼与权利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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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薇:权力之笼与权利之荣

作者:雪薇

主题经文:《罗马书》13章1至10节: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

引言:从妙瓦底事件看历史上的“妙瓦底王”

本月(2025年1月)最热点的新闻就是妙瓦底园区的电信诈骗黑窝事件,在妙瓦底园主(具体是何人,目前未知)的操控下,很多人被奴役,失去自由、财产,甚至健康和生命。这是一个有典型历史意义的滥用权力的丑恶事件。

回顾历史,人类社会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人群当中,都发生过类似妙瓦底滥权暴政的事件。《圣经》上就有一个典型例子:主耶稣被钉上十字架。那时的耶路撒冷也有“园主”——犹太人掌权的大祭司(设计的)和罗马帝国的总督彼拉多(审判的),他们把无罪的、神的儿子耶稣基督钉了十字架,判了死刑。可以说在耶稣被钉十字架时期的耶路撒冷,也是一个“妙瓦底的园区”。再如公元前399年,雅典共和政府时期,雅典的哲学家苏格拉底被500位公民组成的审判团判处死刑,罪名是:“腐蚀青年”“传播异教”。雅典那个时候也像一个“妙瓦底”。

再比如大英帝国约翰王。约翰王(1166年—1216年)是一个非常滥权的国王,他侵犯贵族们的自由权、财产权和生命权,逼得贵族们与国王谈判,有条件地效忠国王,这样就产生了《大宪章》——君王与人民的契约。

妙瓦底的王是怎样的一个王?演员王星在妙瓦底“被消失”,被迫进入“电信诈骗”充当妙瓦底主人的赚钱工具, 后来因为泰国警方介入而获救回家的事件,揭开了一个黑洞,这个黑洞的主人,我们不知他的名字,暂且称他为“妙瓦底的王”。他恶贯满盈,自己制定了在他领地使用的“法律”:第一,使用骗人的手段拉人进入园区;第二,用武力恐吓、不许人自由出入,不经允许离开园区会被打死;第三,进入园区必须工作,工作的种类只有一种——诈骗园区之外人的钱;第四,如果进来的人要出去得自由,家人朋友需要拿高额的人头费购买自由(勒索);第五,诈骗的工作有业绩指标,业绩不好就受暴力惩罚;第六,反抗者会受到暴力制裁,严重的会被损害身体、出卖身体的零件为主人赚钱;第七,最严重的不服从者会被杀害。可见,这就是一个无法无天的地方,就是人间地狱,妙瓦底的王就是专制滥权暴君。

权力之笼:《大宪章》的产生

1.约翰王滥权

英国的宪政文明是从英国的“妙瓦底时代”产生出来的,当时的王叫约翰王。约翰是一个什么样的王?从约翰王以后没有任何一个王的名字以“约翰”命名,可见英国人是多么憎恶约翰王。约翰王就是一个“妙瓦底”式的王,他的权力是怎么用笼子限制住的呢?这要从宪政文明是怎么产生的谈起。

英国历史上,自从公元597年罗马的教皇格里高利派僧侣奥古斯丁(不是希波的奥古斯丁)来英国传教,并出任第一任坎特伯雷大主教以来,600多年以后的1215年,英国出现了历史上划时代意义的《大宪章》。

虽然基督教进入英国600年来,很多国王都宣称自己信仰基督,但是事实上,英格兰的君王从血缘到信仰状况都是非常不同的。金雀花王朝第三位王约翰王是诡诈、专权、冷酷无情的国王。自征服者威廉(法国诺曼底公爵)在英格兰作王(同时在法国又有很大一片领地)以来,英国的皇室就兼有法国和英国人的血统。当然,英国之所以成为人类宪政文明的发源地,并不是因为英国人的血缘和民族性的原因,也不是因为英国本土文化比法国等欧洲大陆文化或者民族更优越。相反,约翰王是继征服者威廉作王以来最坏的一个王、一个“酷吏”,王室后代的命名都避开“约翰”这个名字。

征服者威廉占了一大半以上的法国领土,再加上整个的英伦三岛。但自约翰王1199年继位后,法国国王腓力·奥古斯都趁机和他争战,夺取英王在法国大陆上的领土。仅仅5年之内,1204年约翰王就失去了诺曼底以及他的先王在法国大陆的全部领地(相当于法国的一半领土)只得退回到英格兰岛。但是,他试图与法王再战夺回法国领地,因此不断向英国寻求财政支持。英国的贵族原先很多人既拥有英格兰的领地也拥有欧洲大陆的分封领地,甚至他们都流行讲央格鲁-罗曼语言,很多法语词汇进入英语中。当1204年约翰打败仗以后,要求贵族:要么效忠约翰王,失去欧洲大陆的领地;要么效忠法王,成为约翰王的敌人。如果选择效忠法王的,他们在英格兰的领地就会被约翰王全部没收。用这种手段逼迫贵族们选择效忠约翰王。

因此,贵族们开始思想:“我们既然选择效忠约翰王,等于加入英格兰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我们得到的应该是什么?”约翰王总想收复失地,不断征兵筹集军费要与法王争战,劳民伤财。这些贵族还要不断地给他筹军费或交代役税(如果贵族不出兵,那么国王就要用雇佣兵,钱都由贵族出)。使得他与贵族之间不断产生张力,1205年—1206年约翰王出征法国大陆收复失地均未能得到贵族的支持,矛盾反而日益深刻。最后催生了《大宪章》。

约翰王的滥权统治政策包括:第一,通过王室法庭和王室在英国大面积领地的“林苑权”惩罚违法砍伐和偷猎者,罚金敛财(土地、森林是皇家的,如果有人砍了林子,就要交罚款。王室法庭的巡回审判制本来是很好的制度,但是约翰王使它变成了国王据为己有,任命法官为自己敛财的手段或工具);第二,对贵族征收高额的婚嫁许可费、财产继承税,并通过郡长(行政长官的设置消弱了贵族的权力,加强了中央集权)收取皇家土地使用金;第三,以对外争战为由向贵族征收免服兵役的“代役金”用以雇佣军队;第四,出售王室司法豁免权以及郡法庭的诉讼豁免权(属于公开的贿赂、破财捞人)等横征暴敛的方法聚敛财富以增加国防预算,使得他作王期间王室收入远高于先王的收入。(《权力之笼》,39页)所以,约翰王妥妥的一个对外军事扩张、对内苛捐杂税型的国王。

约翰王还要求国民绝对服从君王的统治。他与罗马教皇英诺森三世就英国继任大主教候选人发生争议。罗马帝国传教英国,并设立了第一个大主教——坎特伯雷大主教,主教继任权应该在教皇。1207年教皇任命自己选的斯蒂芬·兰顿为英国大主教,没有用约翰王推荐的人选做大主教,所以约翰王觉得教皇干涉了他的权力,他就报复教皇:收缴教会土地归王室所有,使他成为英国历史上最富有的国王之一;还驱逐教士到海外,损害了英格兰教会的权益。于是教皇下令在英国禁止施行圣事(圣餐、洗礼、婚礼、丧礼等),开除了约翰王教籍。皇权和教皇的权力开始对立。

1207年约翰未经贵族同意征收“十三税一”的财产税,未能支付税款的,例如,有的人有很多土地,但没有相应多的现金交税,国王就以没收土地为处罚, 把一些贵族推到破产边缘。封地越多的贵族,需要纳税越多。国王以此为手段,收回一些贵族的分封土地,造成一些贵族被迫流亡、客死他乡。

约翰王对外战争一败涂地,然后又转向对内战争,先后率军队以武力征服爱尔兰、威尔士和苏格兰,以治理英格兰同样的方式进行统治、收敛巨额财产归王室所有。

可见,约翰王在英国敛财的暴行与“妙瓦底王”敛财的暴行不分上下。

有两位英格兰男爵受约翰王的激怒、威胁,准备谋杀约翰王,但未遂而流亡。还有一些贵族是因破产而流亡。

1213年5 月13 日法王腓力趁教皇宣布废黜约翰王,授权法王讨伐约翰王而入侵英格兰。 约翰王行诡诈会见教皇特使,宣布接受教皇为领主,同意教皇任命的斯蒂芬·兰顿为英国大主教,把英格兰领地都献给教皇。换来了教宗归还他的封臣地位(承认约翰王为合法的王),重新得到教皇的保护。这种“假悔改”却使法王和贵族没有理由攻击他。

1214年7月,约翰王不顾贵族的反对,再次组织联盟军,攻打法国北部的加莱海峡大区,在一个小村庄布汶交战,英奥联军被法王腓力的军队打败,30多名贵族和骑士被捕,9000名军人被俘。这次约翰王彻底被打败,1214年10月撤出法国,再未涉足欧洲大陆。约翰王为什么打败?按《圣经》的原则来说:上帝是掌管主权的,上帝不站在滥权的国王一边。

约翰战败以后,英法签订5年停战和约,约翰向法王赔款6万马克。

因为约翰王战败,英国贵族们开始与约翰进行谈判,算总账,提出《大宪章》条款,改革治国政策,为国王未来的行为确定边界。

约翰王是英国历史上最不得人心的国王之一,是最坏、最臭名昭著的王。物极必反,他的统治和最终的失败也促使英国政治和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转变,英格兰贵族在1215迫使约翰王签署了《大宪章》,为英国宪政民主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总结:从征服者威廉开始,国王的权力不断强化,新分封的贵族手中实际的权力被削弱,并转移到国王任命的郡长手中,郡长负责替国王收税和执法。征服者威廉还进行土地资产核查,制定“末日登记书”,为方便征税打下基础。这使英国从过去分封贵族地方自治的权力结构,逐渐变为国王中央集权、限制贵族权力的制度,更为中央集权了(这与中国的历史和文化很像)。亨利二世开始建立和强化了王室巡回法庭(目的统一法律,用普通法或共同法判案,因为之前贵族有各自的法庭,判案的法律不一样),将重大事项特别是刑事司法权收归了皇室,取代分散各地贵族法庭的作用,形成了习惯法判案和法制的统一。亨利二世的动机是好的,所以这个制度还是很有效的。但坏王约翰对外宣战,对内巧立名目横征暴敛,还恶意利用王室法庭(和王室法官)对于反对派贵族进行司法惩罚,滥权暴政逐渐蚕食和剥夺了贵族与平民们的生命、财产、自由权利。这与中国历史上的“周秦之变”(从封建到中央集权转变的过程)性质很相似。很多人强调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的不同, 但在人类历史上,坏国王或者坏皇帝的暴政和统治方法没有本质不同,都是穷兵黩武、对外扩张、横征暴敛、侵犯别人的财产权……用《圣经》上的话来说叫:“日光之下,并无新事。”(《传道书》1:9)。

2.《大宪章》的产生

如何解决国王滥权的千古难题?英国贵族们应对的方法与众不同。《大宪章》是用来设定边界,限制国王权力的契约,纠正过去国王各种不公义的政策和行为,在国王遵守具体的公平原则下,贵族才宣誓效忠英国国王。贵族和臣民是有条件的效忠。如果约翰王不接受条件,贵族们将不效忠国王,甚至起兵反叛他(《英语民族史》卷一,丘吉尔,185页)。

因为他们有基督信仰,所以他们并不把国王的权力绝对化,他们不认为国王说的任何一件事都得绝对服从,他们认为这个国王做了很多的恶事,现在要限制国王的权力,如果国王同意加给他的一些正当的权力边界,就效忠他,如果不同意,就不效忠他,或者选另外一个王,这是当时英国贵族们的应对。

1215年5月5 日,在一个赛马比武竞赛的赛场,一群男爵公开宣布放弃对约翰王的效忠,不再对他履行封臣的义务,并要求国王对他们的请求作出回应。5月12 日约翰王命令包围反叛者居住的城堡。5月17日,伦敦城门打开,菲茨沃尔特领导的叛军进入和占领了伦敦城,约翰王被迫同意谈判,他提出的请第三方包括教皇进行仲裁的建议被贵族们拒绝。

贵族们打算谈不拢就战,关键时分,作中间人起调解作用的斯蒂芬·兰顿大主教劝说贵族们在尊重古代习俗和法律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要求与国王谈判立约,避免内战和以武力推翻约翰王。贵族们采纳了大主教的建议,通过给国王建立必要的约束与平衡规范,既赋予国王必要的权力、又防止暴君滥用职权。这样才能一劳永逸,否则,以后的新国王仍然可能变成约翰王那样的暴君。

6月第一周,国王约翰与贵族们约定了在温莎堡东南方数英里的兰尼米德草地上举行面谈,避免内战。经过数轮谈判,6月15日确定了《男爵法案》(后来改名《大宪章》),内容共63 条,第61条还规定:设立一个由25名男爵组成的委员会成为“和平委托人”,一旦王室违法,他们有权“以一切可能的方式扣押或查封国王的财物”(宪法法院的雏形监督国王守法)。也就是把国王拉下神坛了,国王不能像上帝一样有绝对权力,而是要在《男爵法案》之下,如果国王违反了《男爵法案》,就由25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进行执法,这就是现在的宪法法院的雏形,由宪法法院监督国王是否执行《大宪章》。如果不执行的话,宪法法院就有权查封扣押国王的财产,并作出处罚决定。

约翰王在6月15 日接受了这份《男爵法案》后来称为《大宪章》,并加盖御玺予以确认。6月19日,反叛的男爵们重新聚集在国王面前接受《宪章》中经过国王“御准”的条件效忠约翰王。温斯顿·邱吉尔评价1215年英国的贵族领袖们制定的《大宪章》的历史地位:“政府不再是某个人独裁式的家天下,习惯和法律应该凌驾于国王之上。”(《英语民族史》卷一 186页)权威人士称:“亨利二世的统治开始了法治时代,但当时他的工作并未做完:国王依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司法体系仍可成为压迫的工具。现在,国王史无前例地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了!”

这是《大宪章》对于国王构成的制衡和具体的约束。《大宪章》就是保障英国国民自由的宪章,使国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暴君的任意侵犯。

3.《大宪章》相关内容简介

《大宪章》给国民的自由有:

第1条:给与上帝的教会以自主选举权(国王不干涉教会人事选任:上帝的不归凯撒);对国家所有自由人,王以及世代子孙都允许他们享有下文所记载的自主权利。

第2条:获得封地的男爵伯爵亡故时,其成年子嗣仅付100镑即可继承全部财产(国王不能变相征收继承税)。

第6条:寡妇继承亡夫遗产不必付费、改嫁自由。

第12条:未经人民广泛商议,不得征收“代役金”和任何费用。

第13条:人民具有在伦敦市以及一切领土的陆路水路免费通行权。

第14条:若拟摊派捐助,须经国王向贵族教士官长发出通告,择日议事并据决议施行(国王不得自行决定捐助费用摊派,由议会决策,无代表不纳税的最初的雏形)。

第20条:处罚小过失须有在邻里有好声誉之人的宣判才可实施,且罚金与过失程度相当,不得重到剥夺其生计。(处罚商人须保留其经商手段、处罚农民须保留其农具);伯爵与男爵由同级贵族来宣判惩罚,纠正王室法庭的严苛作法。

第27条:自由人死亡,其财产由教会监督,被近亲属和朋友分配(这属于继承法)。

第30条:地方官员不经自由人同意不得征用车辆、马匹;国王不得强取他人木材等建筑材料。

第34条:国王不得就土地所有权问题发出敕令剥夺自由人在法庭上受审的权力。

第38条:任何官员不得在没有可信证人证明真实性的情况下对任何人进行审判(司法的公正性)。

第39条:任何自由人不得受到抓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放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受到伤害,除非通过合法裁决不得对任何人施加暴力。(妙瓦底园主恰恰就有这些暴行。)

第40条:确保给与任何人以权利(right)和正义,外国商人在英格兰可自由出入旅行和暂住免予一切非法路费(国民待遇);若战事爆发,敌对国的商人待遇将与我国商人在他国(敌对国)的待遇相同(对等待遇)。

第52条:对于未经平等人士合法裁决而剥夺的土地、城堡,特许权和权利,立即予以恢复。

第61条:设立一个由25名男爵组成的委员会成为“和平委托人”,一旦王室违法,他们有权“以一切可能的方式扣押或查封国王的财物”(宪法法院的雏形监督国王守法)。

可见《大宪章》的规定是多么具体,把国王滥用权柄的权力都限制住了。

4.亨利三世接受《大宪章》

约翰签订《大宪章》以后不久就反悔了,他一反悔,贵族就不会效忠他了,所以就与贵族的军队发生内战。在这内战期间,贵族们与法国的王子路易结盟,因为路易是英王亨利二世(约翰的父亲)外孙女的夫婿,有英国王位继承权。在争战过程中约翰王生病(痢疾)而亡。约翰王的儿子亨利三世登基,写信给所有的贵族,表示只要对方效忠于新王,就恢复爵位,实施《大宪章》的约定。1216年11月12 日亨利三世重新颁布了《大宪章》,宣布接受《大宪章》对他的效力。由此可知,宪法开始稳定下来是在亨利三世的治下。1225年亨利三世18岁再一次颁布《大宪章》,重申遵守《大宪章》条款,从而王室有权获得王国所有动产的十五分之一(7%的财产税)。

作为自然法原则流传后世的英国《大宪章》,如未经臣民同意国王无权征税,未经司法程序国王不得监禁人民,教会自主权国王不得干涉等内容还将继续被后世执行下去。

5.不守宪法之王的结局

在历史当中,还有像约翰王那样不守宪法的王,怎么办?

比如查理一世,强行征税、随意囚禁政敌,后来又解散议会、发动内战,最后战败沦为阶下囚,被议员们组成的委员会判处叛国罪,于1649年被公开处死。接着英国进入克伦威尔统治的共和国时期,1660年议会邀请查理二世(查理一世的儿子)回归,斯图亚特王朝复辟。

按照检察官国会议员约翰库克的说法:“根据英格兰的基本法律,国王并不是单独的行为个体,他是受托于所有国民的,并且行使有限权力的国家管理者。”也就是国王的权力是有限的,国民托付国王来管理国家。可见已经把“君权神授”的理论推翻了。

再例如,1688年詹姆斯二世国王违反了大宪章和当时国会的立法而被国会罢免,国会迎接国王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三世来联合执政(光荣革命)。詹姆士二世经威廉三世国王同意流亡法国。

1688年光荣革命,威廉三世和玛丽联合执政,1689年国会通过了《1689权利法案》,明确规定了:国王非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任何法律的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天主教徒不能担任国王、国王不能同天主教徒结婚等等。 威廉三世作为新教徒接受议会的这些要求,10月份议会正式批准《1689权利法案》作为宪法的补充,成为英国宪法性法律的组成部分。

6.国王秩序与神定秩序

国家治理的方法就是如何维持一个国家的健康秩序,有两种:一种是“国王秩序”(君权神授理论),一种是“神定秩序”(自然法则理论)。亨利二世主张“国王秩序”,把全国的刑事案件都纳入王室法庭的审判范围内,创设了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本来是挺好的,但是当国王能直接任命法庭的法官,法庭收的罚金又直接进入王室的时候,陪审团制度就容易被王室所利用,暴君约翰王更是利用“国王秩序”剥夺很多贵族的土地和权益。所以“国王秩序”是有危险的。

另外一种是主张“神定秩序”,约翰·洛克在1689年出版的《政府论》下篇论及人的自然状态:“人类原来处于一种自然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人有多于他人的权力。”

暴君坚持“国王秩序”就是把自己的权力置于上帝的立法(自然法)权之上。上帝是创造了人类的造物主,拥有为人类设立基本法律的权利,洛克表述为“自然法”——人的理性能够认识的上帝永恒(公义)的法则。

宇宙是上帝所创造的,本应人人都顺服上帝的自然法。但是“妙瓦底王”或“约翰王”都不服从上帝的法则,他说我要自己另立法则管理我的园区或国家。这相当于在伊甸园里的亚当和夏娃对上帝说,祢定的规矩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不能吃”,但是我觉得不一定,我要定一个规矩——可以吃,所以亚当和夏娃就吃了。“妙瓦底王”就是伊甸园中违背上帝所定规则的堕落人类亚当和夏娃的属灵意义上的后代。当人不服从上帝的规则的时候,就僭越了上帝的立法权力。人所立的法则本应该是在遵行上帝所立自然法的规则之下、顺服上帝, 但是“妙瓦底王”或或“约翰王”违背上帝的意志与规则,造成的后果就是对无辜者的人身权利、自由权利、财产权利、追求幸福权利等的严重损害。在他管理的园区、领地或国家施行的是“王在法上”的原则。

但这是不符合神的公义的,暴君的权力不可能是“君权神授”。上帝不可能授权给予一个王让他制定法律来抵触上帝所设立的法则。如此授权,就是自己与自己的旨意相矛盾,上帝不可能自己与自己相矛盾,上帝是没有矛盾的上帝。上帝授权柄给君王,但没有授予权柄让君王去违反上帝的法则。

但是无论是妙瓦底的王, 还是英国的约翰王,还是中国的历代的皇帝们, 都有可能出于自己的恶而僭越上帝的立法权,设定他的治理规矩,违背上帝的法则。因此,上帝的法则中还有一条是所有恶王们都越不过去的,即“人人都有一死, 死后且有审判”。妙瓦底的王无论多么邪恶,都有他邪恶终止的一天,有哪个国王不死呢?没有一人能逃过上帝设定的审判法则。神的惩罚必然临到他身上,或者在他们死前或者最晚也在神的末日审判那一天,他必须向创造他的上帝交账,面对赏善罚恶的神。

所以君王的权力不是绝对的,也不能把“君权神授”解读成绝对权力。

《大宪章》就把君王的权力关在了笼子里。无论是英国的君王约翰,还是妙瓦底的小王,还是东方西方各国历史上的恶王,其邪恶都是一样的,邪恶并不分东方还是西方,世界上任何地方君王立恶法的“园区”都可能存在,这是人性败坏的具体结果。当恶王权力无限制时,他会僭越上帝的自然法则,自己制定邪恶的规则,伤害他管辖的所有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与安全。 所以这种无限的权力,必须被关进一个“笼子”里,才能保证它不伤人,否则权力就是一个怪兽,被恶人操纵就成为伤人的工具。

国民若效忠一个恶王,就必然违反上帝的律法,那么上帝第一还是国王第一呢?“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人的灵魂是属于上帝的,并不是属于国王。我们绝对顺服的是上帝,敬拜的是上帝,当国王违背上帝的律法行事时,我们有权力违背国王顺服上帝。我们不能把国王当成了神,不能助长国王僭越上帝权柄的作为。任何国王都应该在上帝的自然法原则之下治理国民,“王在法下”原则因此确立。

英国贵族对恶王的反抗形式不是革命造反另立他人作王,而是在斯蒂芬兰顿大主教的调解建议下,按照上帝的自然法约束约翰王的立法权,让上帝的律法在国王的立法权之上,把上帝的权力置于国王的权力之上,成为约束国王的“笼子”。这样就把王的权力关进了笼子里面,使得“恶兽”的权柄受到限制不能出来伤害百姓合法利益。

因为上帝的律法包括自然法里体现的神的永恒公义的原则才是绝对公平公义的,祂同等地爱每一个祂所造的人。这就是英国的《大宪章》的精神。

7.人类受自然法约束

洛克在《政府论》中对人类受自然法约束的描述如下: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因为既然人人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既然都是唯一最高主宰的仆人,奉祂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于祂的事务,他们就是祂的财产,是祂的创造物;祂要他们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使徒行传》17:26),而不由他们彼此之间作主。”

“我们既赋有同样的能力,在同一自然社会内共享一切,就不能设想我们之间有任何从属关系,可使我们有权彼此毁灭,好像我们生来是为彼此利用的,如同低等动物生来视为我们利用的那样”。

“正因为每个人必须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变他的地位。所以基于同样的理由,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当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 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取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务。”

简而言之,洛克的论证就是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没有人有权侵害他人或利用他人,国王也没有。

“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通过契约或者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取生命”。“谁都不能以协定方式把自己所没有的东西,即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交给另一个人。”(洛克《政府论》下篇)

《使徒行传》17章26至27节:“他从一本造出万族的人,住在全地上,并且预先定准他们的年限和所住的疆界,要叫他们寻求神,或者可以揣摩而得,其实他离我们各人不远。”人的生卒之年是上帝定的,不是自己或者任何他人可以决定的。决定肉身与灵魂生死的权力,既然在上帝手中,不为任何人(包括国王)所有,那么也就不能通过立约而让渡给任何人。有人会自杀结束生命,那也是神预知的不符合祂心意的违规行为(不可杀人)。

上帝给所有世人的职责是“生养众多、治理这地”。治理并不是某一个人或者少数人的事,而是众人之职责。《诗篇》115章16节:“天,是耶和华的天;地,他却给了世人。”《创世记》1章28节:“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世人”“他们”用的都是表示集体的词,不是针对某个人。《耶利米书》29章11节:“耶和华说:我知道我向你们所怀的意念,是赐平安的意念,不是降灾祸的意念,要叫你们末后有指望。”如果一个王把我们的指望都给断绝了,就是“降灾祸的意念”,那么这个王就不符合神的心意。

8.“权柄”是上帝所立

执政掌权者的权柄是上帝所立的,《罗马书》13章1节:“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Let every soul be subject to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For there is no authority except from God,and the authorities that exists are appointed/ordained by God. 这里说的是“权柄”,不是掌握权柄的“人”。“authorities”用的是复数,是指各种权柄,比如国务院是一个权柄,法院是一个权柄。上帝让众人治理这地,所以在地上会设立不同的权柄,并不单指国王。“权柄”是神为要地上有秩序而设立的,所以,人们要顺服权柄。“ no authority except from god”汉语意思是“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或者译成“不出于神的就没有权威”“the authorities that exists are appointed/ordained by God”译成汉语是“这些权柄都是神所命的”。)把《罗马书》13章1节的英文原文重新翻译就是:“愿每个人都顺服治理他们的各种权柄;因为不出于神的就没有权威,而现存的权柄是神所指定的。”《罗马书》13章2节:“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如果按照英文原文重新翻译就是:“抗拒权柄就是抗拒神的律令,拒绝权柄的将给自己带来审判。”

这两节经文按照中文翻译很容易跟“人”联系起来,而英文是跟“权柄”联系起来。指的是权力机构,而不是掌握权力机构的人。是否顺服掌握权力机构的人,要看这个人是干违法的事,还是做合神心意的事。“权柄”,是神用来规范社会秩序的工具。

《箴言》8章15至16节:“帝王籍我坐国位,君王籍我定公平。王子和首领,世上一切的审判官,都是籍我掌权。”(“我”是指上帝)权力是从上帝出来的,赐给帝王、君王、王子、首领和一切审判官的。“任何人不要怀疑,属世的权柄是神的呼召,这呼召不但在神面前是神圣的,合乎真道的,在世间也是最圣洁及最尊荣的呼召。所以,基督徒否定或者拒绝当官的职分是错误的,神设立他们的权柄,是借着他们执行神的公义而服事神。政府官员权柄的宝座是属于永生神。而政府官员是神在地上的代表,也是真理的执行者,要彰显神的护理、保护、仁慈、良善以及公义。(加尔文《基督教要义》)因此在公义的呼召之上奸诈行事的人,将受更大的咒诅(参《耶利米书》48:10)权柄确实是神所设定的,人民确实要顺从权柄,但是如果是掌权者在权柄之上奸诈行事,像“妙瓦底的王”或如约翰王,那么他要受更大的咒诅。“神站在有权力者的会中,在诸神中行审判。”(《诗篇》82:1)所以,人的权柄要受制于上帝的权力。

上帝为什么有时候指定独裁君王(如约翰王)给人民?大卫·鲍森牧师说:“上帝有时候投怜悯的票(设立好王)给人民, 有时候投公义的票(允许坏王掌权)给人民。” 祂投公义的票给我们,是为了管教我们,人民需要反思自己如何悖逆神,回转归向救我们的主耶稣。

以色列的大卫王也曾经被神的公义管教,以至于他的儿子押沙龙反叛他,使他不得不出逃,但是他犯罪后悔改,仍旧依靠上帝的智慧、怜悯和帮助,最后打败了押沙龙的军队,回到国王的宝座上来。

加尔文说:“一方面某些疯狂和野蛮的人,不顾一切想毁坏神所设立的属世的政府,另一方面又有一些奉承君王的人,过分地称赞君王的权威,毫不犹豫地拿他们对抗神的统治。 除非我们避免这两种谬论发生,否则信仰的纯洁性将会消失。”(《基督教要义》)

对于拜独裁君王为偶像不敬畏神的人民,上帝也允许他们体尝暴君统治的结果(承受应得的后果)。中国历史上为什么总会有暴君、酷吏等,就是因为人民把君王当做偶像去拜,“刁民配酷吏”,上帝允许坏的王,是为了让人民认识到把君王当偶像是一种罪,应当悔改。

暴君统治能充分暴露出其荒谬,因而促使人们思考如何限制暴君的统治,例如,约翰王的统治促进了英国宪政制度改革——《大宪章》的诞生。暴君统治会带来危机,但危机在信上帝的人们手中也会带来转机。

君王和执政掌权者的责任是什么?《罗马书》13章3至4节:“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从行善得到称赞。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我们可以按照这两节经文衡量一个王是不是好王:让行善的害怕就是坏王,让作恶的惧怕就是好王。国王需要向上帝负责,不满足上帝的要求的王,便是坏王。

缅北妙瓦底的园主,是“叫行善的惧怕”——把一个正常应聘打工的演员王星控制起来,强迫他做诈骗的事,不做就会惩罚他甚至威胁他的生命。而园主手下的打手,打人、行凶却不惧怕,这种是“叫作恶的不惧怕”,完全和《圣经》里神的命令反着来,他就是一个作恶的园主,应当被其他的权柄惩罚,例如警察、法官、军队等,这些权柄都可以用来对付这个所谓“权柄”的犯罪行为。

英国中世纪的约翰王也是一个作恶的园主,只不过是管理面积的大小、人员多少不同而已,他的政策导致一些英国贵族因付不出穷兵黩武的苛捐杂税而被没收土地、流亡国外,并客死他乡。所以他是损害了别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恶王。

9.掌权者应当向上帝负责

《圣经》的标准:执政掌权的官员应当施行公义、拯救弱者、打击恶者、保护百姓。

(1)《圣经》中关于君王的原则

《耶利米书》22章3节,先知耶利米劝犹大的君王说:“耶和华如此说:你们要施行公平和公义,拯救被抢夺的脱离欺压人的手,不可亏负寄居的和孤儿寡妇,不可以强暴待他们,在这地方也不可流无辜人的血。”欺负弱者的、流别人血的,都是神所恨恶的。

《诗篇》82篇1至4节:“神站在有权力者的会中,在诸神中行审判,说:‘你们审判不秉公义,徇恶人的情面,要到几时呢?你们当为贫寒的人和孤儿伸冤,当为困苦和穷乏的人施行公义。当保护贫寒和穷乏的人,救他们脱离恶人的手。’”

《申命记》17章16节:“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为要加添他的马匹,因耶和华曾吩咐你们说:‘不可再回那条路去。’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可见,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穷兵黩武、多立妃嫔、搜刮财富等等,都是神不允许的。

大卫王作诗说:“我每日早晨要灭绝国中所有的恶人,好把一切作孽的从耶和华的城里剪除。”(《诗篇》101:8)这就是他合神心意的原因,“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罗马书》13:4)

(2)《圣经》中关于审判官的原则

《申命记》1章16至17节:“当时,我嘱咐你们的审判官说:‘你们听讼,无论是弟兄彼此争讼,是与同居的外人争讼,都要按公义判断。审判的时候,不可看人的外貌;听讼不可分贵贱,不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若有难断的案件,可以呈到我这里,我就判断。’《申命记》16章19节:“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贿赂,因为贿赂能叫智慧人的眼变瞎了,又能颠倒义人的话。”

(3)《圣经》对立法议员的要求

神有时在他的仆人当中兴起人来处罚邪恶的政府, 使原先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百姓脱离可怕的患难。神借着自己兴起的人破坏傲慢君王流人血的权杖,推翻邪恶到极处的政府,为了成就祂的美意。 因保护百姓的自由,是神交给他们的职份。虽然对统治者的顺服合乎真道,但是不能叫我们自己离弃了我们对神的顺服。君王官员都应当顺服在神的权柄之下。(约翰·加尔文《基督教要义》下册1570-1572页 )

上帝对立法的议员也要求,他们要起到他们的作用,要保护百姓的自由,要完成神交给他们的职份,而不是一味地顺从邪恶,要跟邪恶去斗,使善胜过恶,这才是他们应当做的事情。约翰王这个坏王滥权专制成为邪恶的政府时,贵族们就团结起来给约翰王制定了体现上帝自然法的《大宪章》作为政治契约的边界,使《大宪章》成为了限制君王权力的“笼子”,保护了英国人民的基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约束了王权。

权利之荣:君权神授与民权神授

主耶稣基督说:“我爱你们,正如父爱我一样,你们要常在我的爱里。你们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爱里;正如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常在他的爱里。……你们要彼此相爱,像我爱你们一样,这就是我的命令。人为朋友舍命,人的爱心没有比这个大的。你们若遵行我所吩咐的,就是我的朋友了。以后我不再称你们为仆人,因仆人不知道主人所作的事;我乃称你们为朋友,因我从我父所听见的,已经都告诉你们了。”(《约翰福音》15:9—15)主耶稣爱祂的门徒,称门徒为“朋友”——“你们若遵行我所吩咐的,就是我的朋友了”,所以我们享有主的朋友的平等地位。我们的权利是神因为我们的身份地位赐给我们的,《罗马书》8章16节:“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每一个门徒,都是神的儿女, 是天国的子民,有尊贵荣耀的身份,所以,必然享有神给人的自然法上的自由、财产权和生命权,这些权利都是来自神定的道德律十诫。其中生命的权利和自由的权利是上帝赋予的,而财产私有权是通过人将自己的劳动加在上帝所提供的自然资源诸如土地等生产资料上所获得。

有一种说法是:政府的权柄是“君权神授”(power from God),但君权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同时民权也是神授的,(“民权神授”rights from God);或者说二者缺一不可,君王不可为所欲为。那么“君权神授”和“民权神授”怎样结合成合理的治理结构?

洛克在《政府论》中说:“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没有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他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政府论》下篇59页)。”这是一种从源头上国家主权在民的思想, 只有经过人民同意,另一人才能获得更高的国家治理权力。

“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得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政府论》下篇59页)。”所以政府,是在公民协议建立契约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在自由人的同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是国家由社会契约形成的理念,需要公民之间协议达成契约内容,授权设立政府保护公民财产和防止外敌入侵。

“起初,政府的初创者们把统治权放在一个人的手中,到了后世,统治者在野心和奢侈的怂恿下,想要保持和扩大权力,不去做人们当初授权给他时要他办的事情,加之谄媚奉迎者使君主认为他具有与人民截然不同的利益。于是人们觉得有必要更加审慎地考察政权的起源和权力,并找出一些办法来限制专横和防止滥用权力(《政府论》下篇69-70页)”。因此,当被授权的统治者违反社会契约时,人民作为最初的授权者有权采取措施限制滥用权力伤害公民的行为。

这体现了洛克的社会契约、主权在民和君权法授(来自契约)等思想,即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同意,并且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人民的自然权利是上帝赋予的(民权神授),但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受的权利是很不稳定的,可能还面临别人不断地侵犯威胁,人们便相互协议、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把这些权力授予政府,政府按照社会一致同意或授权代表一致同意的规则行使权力,保护人民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将他们的自然权利转让给政府,而政府的主权则属于人民(主权在民);如果政府违背了人民的意愿或未能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人民就有权反抗甚至推翻它。

这样,在君权和民权通过契约缔结协议的基础上,才能够限制专横和防止一方滥用权力。

上帝自然法的规则是永恒不变的,不分西方和东方,从英国的《大宪章》到美国的宪法,到世界各国宪法,甚至到中国现在的宪法,都体现了上帝自然法的规则。无论在哪国自然法都是有效的,都限制君王的权力,都是保障百姓权利的有效规范和君王权力的笼子。英国的《大宪章》确立了“王在法下”的原则,到今天已经成为一个普世通行的规则,任何地方的国王都应当遵守“王在法下”的原则,这才叫“法治国家”。

《弥迦书》6章8节:“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世人”也包括了国王,国王也要“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大宪章》“王在法下”的原则就保证了国王能够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神同行。这一原则在英国是这样执行,在美国、法国也是这样执行,中国也应当是这样执行。

阿克顿勋爵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君王的权柄来自于上帝,他的作为须服从上帝的法则。

上帝保护人类的生命、财产、自由权利,视遵行神旨意的人为朋友,不能允许他们的基本权利被侵害。君王按照上帝的旨意赏善罚恶,按照人民的同意来行使权力,不越界限,是人民的安全保障。

约翰王时代发生的事情,在中国历史上也反复发生过,如果要改变滥用权力的制度,就要有“王在法下”的法治国家的原则,这样就能够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抑制腐败。

主耶稣基督难道不是为我们去了一趟“妙瓦底”吗?当时的耶路撒冷,其实就相当于今天的妙瓦底,因为耶路撒冷园主是大祭司和罗马总督彼拉多。虽然彼拉多没有找到耶稣犯罪的证据,但是大祭司害怕人心都归向主耶稣基督,所以,仍然把耶稣基督钉在十字架上,罪名是“他说他是犹太人之王”,这是今天的颠覆政权罪(或者叛国罪)。

这反映了人的罪恶,难道权柄可以是绝对的吗?在耶稣自己为我们舍命的事件上,我们也看出来:人无论站在什么权柄上,都可能犯罪,大祭司犯罪、彼拉多犯罪、犹太人犯罪、我们也犯罪。所以说权柄必须要被约束起来,必须要把权力置于上帝的权力之下。

我们都是有罪的人,但是主耶稣基督竟然愿意为我们死在“妙瓦底”这个地方,祂为我们下了一次“地狱”,肉身死了要换我们得救,让我们成为一个新人,罪被洗清可以有新的生命。我们很难想象主耶稣基督为我们舍命牺牲的这种爱。教会主日学青少年班里有一位10岁的小同学,他的父亲进监狱了,父母离婚了,他母亲自己打工抚养两个分别上中学和小学的孩子,带他们来教会上主日学。 我记得这位10岁小爱同学最爱唱的一首诗歌是“没有什么能让神的爱与我隔绝”。我们都是主耶稣的朋友,这个10岁小弟兄也是主的朋友,耶稣也爱他,他的权利、自由以及财产,都是上帝要保护的。

愿主的旨意也成就在神州这块大地上!使我们中国人更看重上帝所赐给我们的权利(rights)——民权神授,而不是把“君权神授”绝对化。更要用法治的笼子把王权限制起来,这才是一个长治久安的国家样子。

愿权力合理的分散与制衡也为神州大地所采纳,使得政府的权柄不被滥用,人民的自由权利受到妥善的保障,来荣耀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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