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法即正义?还是合法未必正义?
——张千帆教授《“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一个伪问题》一文读后
作者:赵晓
飞欧之前,千帆教授发来的数篇佳作,成为我旅途中的思想盛宴。感佩之余,先就其中一篇《“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一个伪问题》,提出若干回应与商榷。
张教授这篇文章逻辑缜密,观点鲜明,重要观点包括:
·援引凯尔森、哈特等实证主义传统,主张“法律的定义”应与道德评价相区分;
·明确反对“恶法非法”说,认为它是个“伪问题”;
·强调“程序合法性”构成法的本质,而“正义性”属于政治或伦理评价范畴;
·担忧将“正义”引入“法定义”将导致“法的相对主义”,损害法治基础;
·认为与其争论恶法是否非法,不如致力于制度建构以防止恶法产生。
作为中国法学界中坚、长期投身制度改革的学者,张教授的制度理性与现实关怀令人敬重。然而,作为一名从经济学与市场伦理出发,观察法律文明及中国制度转型的学人,自有另外看见,愿在此基础上补充几点思考。

一、“恶法非法”:不是伪问题,而是文明的终极问题
张教授强调“法律的存在”应与“法律的善恶”相区分,主张“实然”与“应然”切割。这一立场虽有其学术渊源,但在理论、逻辑与实践三个层面都面临严重挑战:
1.理论硬伤:割裂了正义与法的统一性
为否认自然法所强调的“法律必须服从更高正义”的规范层次,在理论上走向误区,混淆了“法的存在”与“法的正义性”:将“合法 = 法”与“正义 = 法”人为对立,实则误读自然法传统。自然法并不否定实证法的必要性,而是主张后者必须符合更高的正义标准(lex superior)。
2. 逻辑硬伤:程序即正义 = 合法暴政的温床
因为理论走入误区,由此陷入逻辑误区,出现“法律实证主义悖论”:若一切经程序制定的规则都自动成为“法”,那么纳粹的《纽伦堡法》,南非的“种族隔离法”,甚至今日伊朗要“抹除以色列”的法令,只要程序完备,即成“合法之法”“程序正义之法”。然而,这些“恶法”其实与“正义”毫无关系,故被唾弃。

3. 实践硬伤:合法掩盖邪恶,人类历史灾难的根源
正因缺乏自然法提供的正义与道德的法理制衡,20世纪法西斯主义、斯大林主义、种族灭绝、极权专政才可在“形式合法”的掩护下大行其道。历史已充分说明:“程序”可以被滥用,“形式”可以遮掩邪恶。
“程序”只是法律的轨道,“正义”才是法律的方向。若两者剥离,法律将沦为没有灵魂的机械工具,乃至沦为合法暴政的工具。历史告诉我们,形式的完备从未能够拯救正义的缺席!
二、自然法:不是主观道德,而是正义的公共根基
张教授将“自然法”视为“主观道德观”的外化,由此否定其作为“法律标准”的资格。这种看法不但简化了自然法,更忽视了它在现代法治中的奠基作用。
事实上自然法强调的恰恰是:法律不可仅凭强权与程序,还必须符合天道、良知、理性等人类共同正义感的约束。

自然法并非西方文明的特权,而是人类理性与良知的共同语法。它构成了全球法治文明的共识底座:
《美国独立宣言》称:“人生而平等,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宣告:“人人生而自由”;
《纽伦堡宪章》首次确立:违反人性之法,即使“国内法合法”,亦属反人类罪。
如果没有自然法为坐标轴,人类将无从对抗“形式合法”的暴政;也无从解释何以“法律”需要批判、抵制,甚至超越;全世界,将向东大一样锁定在秦制的路上;人类,也就根本无法进入张教授文章后面特别强调的以宪政民主来消除“恶法”的可能通道。
三、“制度自足论”:制度不是偶像,理性必须仰望更高法则
张教授逻辑中隐含着一种“制度自足论”:只要制度设计足够合理,恶法便可避免;反过来,只要程序正当,其结果皆可被承认为“法律”。这在逻辑上是优美的,但在理论上其实是理性主义乌托邦(“理性的致命自负”)的一种,一旦用于现实中注定是危险的。

原因在于:制度并非总是善的设计者。制度也可能是恶的产物,或为恶所用。制度若不仰望正义,就可能沦为保护暴政的“最恶工具”;程序若不接受道义审视,就可能执行恐怖的国家性邪恶。
正是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引导下,纳粹德国的法律体系程序完备,却通向了大屠杀;苏联的人民法庭形式正义,却镇压了数百万良民;中国的计划生育也是法律完备,结果又如何呢?若不承认“制度之上还有标准”,那法律也罢,制度也好,随时可能沦为合法暴政的温床。
正如经济学所警示:机制设计固然重要,但机制本身并不提供目标。市场不是目的,制度也不是终点。制度需要方向,而方向只能来自更高的价值判断与信仰根基。
四、“程序正义” ≠ “法律正义”
张教授主张:凡符合正当程序即为“法”,至于“正义”留给政治或伦理评价。这一主张看似中立、技术化,实则暗含“程序主义”的危险:

秦始皇依法统一文字、车轨、度量衡,同时也“依法焚书坑儒”;
苏格拉底、耶稣均依法定程序被判死刑;
今日民主国家也可“依法”通过堕胎、安乐死、同性婚姻等“立法正义”之可疑之案。
这些现实表明:程序可以用来遮蔽恶,制度可以成为“形式正义”的外衣。
其实,程序只是手术刀,正义才是医生之心。因此我们必须质问:若程序本身被垄断、操控、空心化——我们如何拒绝“形式合法、实质邪恶”的恶法?
五、“恶法亦法”:才是导致相对主义的根源
张教授担忧“恶法非法”将带来“法律相对主义”,破坏法治稳定。但事实上,恰恰是“恶法亦法”的立场才真正动摇了法律的正当性。

道理很简单,一旦一切“程序产物”都必须承认为“法”,那么人类良知将再无余地发出否定的声音——人们不再有“说不”的自由,甚至不再有反思法律的可能。
纽伦堡法官面对纳粹辩护时没有说:“你合法”,而是追问:“你合乎天道良知和人性吗?”纽伦堡审判这样做,并不是否认法律,而恰恰是拯救法律的尊严。
正是这种超越制度的正义之问,才构成了文明最后的防线。正如奥古斯丁那句名言:
“若没有正义,国家不过是大型的盗贼团体。”
六、法律不仅要能执行,更要值得敬畏
张教授最后写道:“与其争论‘恶法非法’,不如努力避免恶法的出现。”我深以为然,但同时必须要补充的是:
若不首先承认“恶法是非法”,我们连辨识恶法的能力都将失去,又何来“避免”?
更高法则是制度运行的边界;价值理性是制度设计的灵魂。正是“恶法非法”这一原则,为良知提供了合法拒绝与道义抗争的空间,为历史保存了底线与希望。

结语:制度为器,正义为魂,民情为要
张教授代表着中国法学界最优秀的制度建设者之一,我对其理性及改革热情充满敬意。但据于真理,必须指出:
法若丧其魂,必成其灾;制度无其义,必致其败。
制度可以导向正义,也可以为暴政装点门面;程序可以限制权力,也可以服务权力。决定制度命运的,不是它自身,而是它是否服从更高的正义。
若无法在人定法律之上,承认一个更高法(Lex Superior),我们终将再次走入“强权即法律”, “立法即统治”的循环,把文明送入合法的深渊。
“恶法非法”不是鼓动无政府主义,而是对制度之魂的呼唤;不是煽动暴力,而是为法律赢回尊严。

在全球法律市场的竞争中,奉行自然法的国家(英美荷北欧澳新以色列等)已完美胜出实践法律实证主义的国家(纳粹德国斯大林苏联朝伊等)。选择自然法还是强权法,也因此成为202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所讨论的“成功国家”与“失败国家”的最主要的制度分野。
愿在中国转型的新十字路口,我们都不再迷茫、犹豫,在制度中不忘信仰,在法律上仰望真义,在技术治理之外,坚定文明的方向。
愿转型中国,不仅有法制、有制度,更有灵魂、有正义;这,才是告别2000年秦制,跨越“文明三峡”后的人心所向、大道所归、福运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