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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约圣经》是否允许多妻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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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约圣经》是否允许多妻制的分析

作者:雪薇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也颇具争议的《圣经》伦理问题。关于旧约律法是否允许男人一夫多妻,可以从《圣经》文本、历史背景与神的启示进程这三个层面加以解释:

一、简单回答

《旧约律法》中“容许”男人一夫多妻,但并非“设立”或“鼓励”这种婚姻制度。这种“容许”更多是一种出于人心刚硬、文化现实的妥协式的管理,并不等同于神最初创造时的心意。

二、历史事实

比如:

亚伯拉罕有撒拉一位妻子和一位妾夏甲;

雅各有二妻拉结和利亚以及二位妾;

基甸有许多妻子(《士师记》8:30);

大卫也是多妻,至少8位妻子(《撒母耳记下》5:13);

而所罗门更多,有妻700,妾300(《列王记上》11:3)。

这些都是历史事实,但并不表示神的认可。

事实上,《圣经》清楚指出:“所罗门的妃嫔使他的心偏离了神”(《列王记上》11:3–4)。

三、《摩西律法》对多妻制的规定:规范但不鼓励

《旧约》律法中,并没有明确禁止一夫多妻,但对其进行了规范,反映出容许下的限制。

关键经文举例:

1. 《申命记》21:15–17

如果一个男人娶了两个妻子……律法要求他在产业分配时要公平对待长子,不得因偏爱某妻而剥夺另一妻所生长子的继承权。这显示出《摩西律法》承认一夫多妻存在,但注重公义与保护弱者的权利。

2. 《出埃及记》21:10

“若另娶一个,不可减少头一个的饮食、衣服,并同房之分。”这是要求即使娶第二个妻子,也必须保障原配的基本生活与婚姻权利。

总结:《摩西律法》对多妻的态度是:“不提倡,但设防护栏”。

四、神起初的设计是一夫一妻

耶稣在《新约》中明确指出神的原意:

《马太福音》19章4到6节:“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

可见“一男一女、一生一世”的婚姻是神创造之初的蓝图。耶稣称摩西许人“休妻”,是因为人“心硬”,并非神的本意。

这同样适用于一夫多妻制:神容许,不等于神赞成。

五、神对多妻制的态度,从《旧约》到《新约》是渐进启示

神的态度在《圣经》中有阶段性的渐进启示:

《创世记》:神设立“一男一女”婚姻模式;

《摩西律法》:容许多妻,但设限制保护妇女权益;

以色列历史中:多妻者多出问题(如大卫、所罗门);

新约时代:恢复并强调一夫一妻,明确要求教会的长老和执事必须为“一妻之夫”(参《提摩太前书》3:2)。

所以要回答《旧约》是否允许一夫多妻?

答案是允许,但非设立、鼓励或理想。

神的创造心意,是不支持多妻制,原设是一夫一妻;

律法对多妻的处理,是要求给与制度性限制,维护公平;

最终理想在哪?还是《新约》中强调的恢复一夫一妻之道。

六、《圣经》中的多妻家庭示例及其负面结果

亚伯拉罕家中,发生夏甲与撒拉争竞,导致家中不和;以实玛利与以撒之争造成民族对立(《创世纪》16, 21);

雅各家中,拉结、利亚以及两使女四人争宠,儿女之间嫉妒仇恨,导致约瑟被卖(《创世纪》29–37);

基甸家中多妻,育70子,儿子亚比米勒弑兄称王,引发内战(《士师记》8–9);

以利加拿家中有二妻哈拿和比尼拿,比尼拿激动不生育的哈拿,使她“心里愁苦”(《撒母耳记上》1);

大卫家中多妻如米甲、拔示巴等,家庭混乱,子女间强奸、杀戮;押沙龙叛乱(《撒母耳记下》13–18);

所罗门有妻700妾300,他的外邦妻妾使其拜偶像,导致属灵堕落,国家在他儿子罗波安的任上分裂成南国和北国(《列王记上》11)。

七、伦理与家庭结构上的五大危害

1. 爱的分裂与偏爱不公

一夫多妻难以实现真诚、平等的爱;

《圣经》中多次出现“宠爱一妻,冷落他妻”,造成嫉妒仇恨(如雅各爱拉结远胜利亚)。

2. 妻妾争宠,破坏和平

多妻家庭常充满争夺地位与资源的矛盾;比如基甸家后代相杀的悲剧。

母以子贵、相互陷害,形成恶性竞争。

3. 儿女争产,兄弟仇杀

不同妻妾所生子女因地位差异彼此争斗(如押沙龙、亚多尼雅之乱);

造成家庭解体、国家内战。

4. 宗教信仰受损

所罗门因娶外邦妻妾而堕入拜偶像,虽然他晚年悔改,但是多妻对属灵生活造成了最大的破坏。

5. 神圣婚约被稀释

多妻制扭曲“一体”之约(《创世纪》2:24),弱化夫妻关系的独占性、忠诚性和盟约性。

八、神学家观点汇总

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在其《创世记注释》中提到:“多妻制度虽被容忍,但却从未蒙神许可……神只给亚当一位夏娃,显明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圣约。”他认为,《旧约》多妻仅为“神对人软弱的忍耐”,不是“神的命令”。

奥古斯丁(St. Augustine)在《上帝之城》中指出:“多妻制属旧约时代的‘历史许可’,但在基督的福音光照下应被超越。” 奥古斯丁强调婚姻的属灵含义是“基督与教会的关系”,因此必须是一夫一妻、专一合一。

现代福音派(如Wayne Grudem、John Piper)明确指出多妻制违背创世设立与《新约》启示;

Grudem在其《系统神学》中强调:“每一次《圣经》中出现多妻,均伴随悲剧,显明神对该制度的否定性评价。”

John Piper 指出:“婚姻象征基督与教会的关系(《以弗所书》5:22–33),因此不能有两个新妇。”

九、总结与应用

虽《旧约》容许多妻,但整本《圣经》通过历史事实、伦理逻辑、属灵比喻等多种方式揭示其危害的严重性。神的旨意从未改变:一男一女,一生一世的盟约之爱。

多妻影响家庭和谐,造成妻妾争宠、母子之争。在子女教育上有分别,兄弟仇恨、家族分裂;夫妻关系上爱被分割,忠诚被稀释。属灵生命上偶像入侵、造成信仰的淡漠。

所以总结来说,正统神学观点是:神原意为一夫一妻,多妻是历史性容忍。

新约时代所有服事神的长老和执事都必须明确要求是一夫一妻,普通信众也是如此。

今天从西方开始国家的婚姻立法已经遵循《圣经·新约》的教导,要求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制度,禁止多妻。

当代在婚姻上允许同性婚姻是对《圣经》教导的偏离,另当别论。就合乎《圣经》的一夫一妻的法律规定来说,基督徒应当予以遵守,作一个践行信仰服从法律的正直公民,在社会上为基督作顺服祂的美好见证。

十、举例

婚姻一夫一妻幸福到老的案例不少, 但是因为违背一夫一妻的做法导致损害的特殊例子也存在。

某教会一位同工,被他所任职的公司派到外地工作常驻几年,平时在外省城市生活工作,而他的妻子在老家城市上班并照顾上学的女儿。几年以后,丈夫在外省城市忽然心脏病发作猝死,妻子去外地给他办后事的过程中才发现,原来丈夫在那里又找了一个女人,并且还生了孩子。这个丈夫的多妻行为,给他的妻子,那个女人,以及两个孩子在未来家庭照顾、孩子养育,甚至上户口等方面都造成了很大困扰。 当然这是一个极特殊情况的坏例子,我们当引以为诫。

无论如何,新约时代的基督徒不应当超越《圣经·新约》规定的、也是现代法律执行的一夫一妻制度, 应当作守法公民,背负十字架跟随主,作荣耀神有益他人的基督门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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