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原创

信仰是自由之根——从洛克到十字架,自由的终极根基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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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是自由之根——从洛克到十字架,自由的终极根基在哪里?

作者:赵晓

在现代社会,自由成为普世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但自由从哪里来?为何它神圣不可侵犯?自由与秩序之间是对立,还是协奏?当世界极权席卷、价值崩塌之时,什么才能成为自由最后的守护者?这是现代政治哲学难以回避的根本问题。

一、如果自由是人的权利,它为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在当代政治话语中,自由常被称为“天赋权利”。但若避谈“天”——即不谈造物主上帝或基督信仰,而仅仅停留在经验主义或社会契约论的层面,这一主张还能站得住脚吗?或者更直白地说:如果没有上帝,自由还是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吗?

在中国,很多人以为自由是政府给的,或者国家赋予的;稍有法治意识的人则认为自由是宪法与制度保障的;再进一步,也不过认为自由是某种“社会契约”的产物。然而,若自由只是制度设计、政治共识或契约安排的结果,它当然可以被修改、让渡,甚至被废弃。

在这样的无神论的自由逻辑中,甚至可以走向自由的悖论或自由的反面。因为,“奴性”也可以是一种“自由选择”——人为了“做稳奴隶”,就主动且理性地放弃自由。那我们还凭什么说某些自由是“底线权利”?又凭什么否定纳粹德国、苏联极权、文革中国所颁布的“自由”?它们也都自称“依法治国”——我们为何坚称那是假自由,而不是一种“特色自由”呢?

相比于这种无根的自由理念,基督教保守主义认为:人的生命权、财产权与自由权,并非来自国家或政府,而是来自上帝,是神亲自赐予的。

这些基本人权,刻入于《圣经》的“十诫”之中:

“不可杀人”——肯定了生命权;

“不可偷盗”——肯定了财产权;

“不可作假见证”——保障了言论自由与公义;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明确信仰自由并指向唯一真神。

因此,这三大基本人权(生命、财产、自由)不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不是政治协商的产物,而是出于上帝律法的自然法权利,才具有超越性、不可让渡性、真理性与神圣性。

如果法律违背神的法则(divineorder),那它就是恶法、暴政,其合法性也就不存在。

“世界观改变世界”。基督教的世界观改变了西方文明的走向——它不仅批判君权神授,也抵挡了极权暴政。正是在“人人都是上帝面前的受造者”的信念下,权力被装进制度的笼子里,才奠定了现代宪政、法治与个人自由的人权观。

这让我们看到,“信仰奠定自由”,唯有在“超越法律之上有正义”的前提下,真自由才得以成立。

二、从洛克到十字架,自由的终极根基在哪里?

今天,无神论的自由主义者言必称洛克。但与其称洛克为古典自由主义者,不如称他为保守主义者。

洛克出身于清教徒家庭,深受加尔文主义影响,他不是启蒙时期的无神论者,也不是后期实用主义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他的“自由主义”是深深扎根于基督教神学的,以“上帝的自然法”为前提,以“人是神的创造”为基础,以“自由是神赋的”为核心,以“政府权力需受限”为结论。

洛克将自由根植于“上帝的自然法”而非人类制度。洛克将自由根植于“上帝的自然法”而非人类制度,这一神学张力,不是自由主义的尴尬,而是其坚固的根基,也是今天无神论的自由主义者望尘莫及的地方。

洛克在《政府论》(TwoTreatisesofGovernment)中强调:

1.自由的起源是“上帝所设的自然状态”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第2章第4节中明确指出,自由的起源是“上帝所设的自然状态”:

“若要正确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其起源,我们必须考察所有人天然所处的状态,那就是一种完满自由的状态……但此自由是在自然律法的界限之内。”—第二卷,第2章,第4节

“To understand political power right,and derive it from its original,we must consider what state all men are naturally in,and that is,a state of perfect freedom…within the bounds of the law of nature.”

洛克还强调,人最初的“完满自由”也不是任性妄为,而是在“自然法”(law of nature)的界限之内。而自然法是谁设定的?——上帝,所以人自由的起源就是上帝。

2.自然法的根源是“上帝”

《政府论》下篇第2章第6节指出:

“自然状态中有一条自然律来统治它,这律对每一个人都有约束力……人既彼此平等又相互独立,就不应伤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因为人都是那位全能且无限智慧之造物主的手工品……他们是属于上帝的财产。”——第二卷,第2章,第6节

“The state of nature has a law of nature to govern it,which obliges everyone,and reason…teaches all mankind…that being all equal and independent,no one ought to harm another in his life,health,liberty,orpossessions.For men being all the workmanship of one omnipotent and infinitely wise maker…they are his property.”

这是最关键的一段!洛克在这里明确指出:

自然法不是人自己设定的,而是上帝设定的——洛克的“上帝”,当然不是世界上五花八门的宗教所讲的五花八门的神,而是《圣经》记载、耶稣基督启示、洛克所信仰的至高、独一“上帝”。

自由和权利之所以不可侵犯,是因为人是上帝的创造物、属于上帝的财产;

损害他人自由、生命或财产,就是侵犯了上帝的主权。

在洛克、阿奎那、加尔文神学中,“自然法”是指上帝在创造中内嵌于人性之中的普遍道德律。它不需要特殊启示(《圣经》)也可以“为理性所知”,是人“生而知之”或“由理性归纳”的道德法则。

与此同时,上帝律法(DivineLaw)是上帝通过特殊启示显明的律法,即《圣经》中的律法,如“十诫”、摩西律法等。它是自然法的更明确、更全面的表达,但包含一些超出理性自然认识的启示性内容。

自然法来自上帝,是上帝的普遍律法(generalrevelation)在被造秩序中的显现;上帝律法则是上帝通过《圣经》所赐的特殊启示(specialrevelation)。所以可以说:自然法是上帝律法在自然秩序中的反映与延伸,两者都不能离开上帝,统一于上帝的本性与意旨。现代人尤其是中国的无神论学者试图用自然法来否定基督信仰,否定《圣经》,乃是十分可笑的想法!

3.自由是上帝赋予人类的神圣权利

在谈论“政治社会中的人之自由”时,洛克继续坚持:自由不是臣服于任何人的意志,而是顺服于上帝设定的自然法和公共共识所设立的法律。

“人的自由,是不受任何人专断意志支配,而是服从经过公众同意所制定的法律。”——第4章,第22节

“The liberty of man,in society,is to be under no other legislative power,but that established by consent,and by laws made according to the trust committed to them…and not subject to the arbitrary will of another,but freely following his own.”

4.生命、自由、财产是“神赋的天赋权利”

洛克最有名的三项权利定义,即人“对其生命、自由与财产(life,libertyandestate)”拥有天赋的不可让渡权利。他明确写道:

“每个人在自己身上拥有一种财产权。这种权利属于他自己。他的身体劳动和双手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确确实实属于他的。”—第5章,第27节

“Every man has a property in his own person.This nobody has any right to but himself.The labor of his body,and the work of his hands,we may say,are properly his.”

这“三权”的基础,正是前面所述——人是“上帝的作品与财产”,因此所拥有的自由和身体也由上帝托付,他人和权力均不可侵犯。

5.政府的权力并非来自君主,而是来自“为保护神赋之权利”

“正如上述,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第8章,第95节

“Men being,as has been said,by nature,all free,equal and independent,no one can be put out of this estate,and subjected to the political power of another,without his own consent.”

洛克反对“君权神授”,但他并不反对“神授人权”。他的核心主张是“人权神授”进而“政权人授”:

“人权神授”:人是自由的,这自由来自神;

“政权人授”:政府的权力不是来自上天直接赐予的,或者上帝直接赐给君王的,而是人出于自由意志,为了更好保护上帝赋予的生命、自由、财产权,才组成社会并设立政府。

洛克精通《圣经》,他当然知道上帝在创世时就颁给人一道命令“生养众多,遍满全地”:

“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创世记》1:28)

这命令不是颁给君王或国家,而是颁给所有人的,这意味着“神授人权”——上帝赐给了人而非君王治理和管理世界的权力。

如果没有上帝,“天赋人权”从何而谈?“自由神圣不可侵犯”如何证明呢?如果没有上帝设立的自然法,我们凭什么说:某些自由不容协商、不容剥夺、不容立法否定?

因此,自由必须有一个超越性的根基,而这个根基,不是“人”,不是“制度”,而是神圣的上帝。

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我认同“人,不在上帝之下,必在暴君之下”以及“中国人离上帝有多远,离自由与民主就有多远”的说法!

三、继续求问:若没有上帝,“人人平等”从何而来?

现代人讲“尊重人”“人是目的而非工具”,但这也必须回答一个问题:人的尊严来自哪里?

是能力、财富、血统、文化?这些都无法解释“每个人都平等”这一伦理前提。《独立宣言》为何有如此巨大力量?因为它宣告:“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这句话若抽掉“造物主”,后半句也将坍塌。

真正的平等,只能建立在“每一个人都是按上帝的形象被造”这一信仰之上。

四、自由不只是外在空间,更是内在生命

现代社会常将自由简化为“做自己想做的事”,或者停留在“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象牙塔式学术区分中。但对于基督教保守主义而言,自由的本质,远非形式和空间的权利,而是“行在真理中”的生命状态。

主耶稣说:“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约翰福音》8:32)

这自由,不是“想怎样就怎样”,而是“照着神的旨意,活出你真正该成为的人”。它是一种源于呼召、立于真理、归于责任的自由

正如朋霍费尔在纳粹的牢狱中写道:

“他们可以夺走我的书信、访客与光线,但不能夺走我对上帝的信靠。我的牢房有限,我的灵魂却得自由。”

真正的自由,并不首先在制度空间之中,而是在灵魂是否连于真理之中。制度自由固然宝贵,但信仰自由才是不可剥夺的生命之光。

“Free is not free”——自由并非免费!正好相反,自由是人类历史中最昂贵的公共产品,也因此陷入“公共的悲剧”——人人渴望自由,却少有人愿为公共牺牲以争自由。灵魂若甘为奴隶,便不会去争自由,也不配得自由。

唯有怀抱信仰、热爱真理之人,才会挺身而出,甘冒一切代价争取真正的自由,也唯有这样的人,才配得自由、守住自由。

历史上,正是耶稣先把人从罪与死亡中拯救出来,使人不再做“自由的奴隶”,而成为“真理里的自由人”。在祂的救赎之上,那些愿意效法祂的门徒,为了“使命的自由”“责任的自由”,将罪性关进了人心的笼子,也促成了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最终建构起保障自由的宪政与法治文明。

自由不是无代价的空间,而是有使命的担当,是信仰之花长出来的生命之果与制度之果。真正的自由,不是源于人权的分配,而是源于真理的释放。

五、秩序并非压制,而是自由的轨道

铭湖兄在文中引柯克之言:“秩序高于自由。”此话在当下极具反响。但若没有进一步澄清,容易在中国语境中被误解为:秩序就是国家权力的强制与压制。

其实,《圣经》中的“秩序”,不是强权制定的社会等级制度,而是上帝创造之初所设立的自然与道德秩序。宇宙“各从其类”,日月星辰有时序,人有律法,是因为那位创造者本身是“有秩序的神”。

人若不在神的秩序中运行,就如火车脱轨,再多“自由”也不能前行。真正的自由,不是“无边界的选择”,而是“在正道上行走的能力”。

秩序并非自由的敌人,而是神所设定的轨道,使自由可以不致堕落、走向毁灭。在这一意义上,自由与秩序并非张力,而是恩典下的协奏。

六、真正的自由主义,必须守护于信仰之下

铭湖兄说,“自由是制度的根本”,我愿补上一句:真理,是自由的根本。

制度可以保障自由,但不能赋予自由。法律可以限制不义,但不能生出尊严。政治可以筑出秩序,但不能唤起生命的尊贵感。

当制度败坏、价值失序、文化崩塌、极权来临时,自由真正的最后防线是什么?唯有那位永不动摇的神,唯有祂所赋予的天赋权利、真理之道与不可动摇的盼望。

没有信仰,制度自由就是一座沙堡;有了信仰,哪怕身陷监狱,灵魂也自由如鹰。

结语:在真理里得自由,在基督里有尊严

我深深相信:自由最终不是一项制度设计,而是一种属灵状态;不是人的创构,而是神的恩赐;不是用来满足欲望的权利,而是活出呼召的使命。

我也衷心期盼,所有热爱自由的朋友,能一同在思想与信仰的路上继续同行——一起追寻那位赋予中国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的主。

愿我们因祂得着:

真理里的自由,

上帝面前的平等,

内心中的尊严,

无惧黑暗的信心,

天国应许的大爱,

以及基督永恒的盼望。

也愿我们在这一信仰与思想的同行之路上,彼此砥砺,共同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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