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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承诺履行与国有银行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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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承诺履行与国有银行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作者:雪薇

中国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履行了当初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这个问题经常有人提出来,甚至直言不讳地说:“有多少项履行了,多少项未履行。”这似乎是一个简单的算术问题。但事实却远比简单的算术更为复杂。

本文试着从服务贸易、货物贸易和遵守条约规则这几个大方面来大致分析一下中国履行WTO义务的情况,并给出一个个人的判断。同时特别分析了中国在WTO有关政府协议的履行方面出现的障碍, 并提出了应当关注的未来经济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

一、服务贸易领域的履约情况

以下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作出的承诺所涉及的具体服务部门是按联合国的《服务部门分类表》进行的分类,其他各国也都是据此分类进行的谈判和作出的具体承诺。根据中国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所列出的内容,我国作出的承诺具体如下:

(一)、专业服务

1.法律服务(CPC861):

法律领域:外国律所只能通过在中国成立代表处的方式进行营利性活动,但外国律所不能从事中国法律服务,也不能雇佣中国注册律师。外国代表处的代表在华居住时间不能少于6个月。首席代表须是合伙人级别的律师,并在外国从业3年以上。

2.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在中国建立合伙或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的人员范围只限于中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允许外国所与中国所组成联合所,在对外国人发放执业许可方面给与国民待遇。

3.税收服务(CPC8630):

加入6年后,允许外国税收服务公司在中国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也允许合资企业形式的公司,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4.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在工程服务(CPC8672)、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城市规划服务(CPC8674)领域,加入5年后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5.医疗和牙医服务:

允许设立合资医院和诊所,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允许持有本国颁发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在获得卫生部许可后在中国提供短期医疗服务,服务期限为6个月,可延长至1年。

6.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在与硬件安装有关的服务(CPC841)领域没有限制;在软件实施服务(CPC842、8421-8425)、数据处理服务(CPC843、8431)领域,仅限于允许合资企业设立,不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在数据处理和制表服务(CPC8432、8433)领域没有限制。

7.房地产服务(涉及自有和租赁资产的房地产服务CPC821):

对于高标准房地产项目——如公寓和写字楼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但豪华饭店除外;

8.以收费和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允许设立合资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9.广告服务(CPC871):

允许外国企业以合资企业形式在华设立公司,加入4年后允许外资设立独资子公司。

10.管理咨询服务(CPC865):

允许设立合资企业,加入6年后,允许外国独资企业设立。

1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CPC8676、749):

允许已在本国从事检验服务3年以上的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小于35万美元。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独资企业设立。

12.与农、林、猎、渔相关的服务及相关科技咨询服务(CPC881、882、8675):

仅限于合资企业设立,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13.近海石油勘探服务(CPC86751)、地下勘测服务(CPC86752):

仅限于与中国合资伙伴合作开采石油的方式。

14.陆上石油服务(CPC875):

仅限于与中石油(CNPC)合作,并在中国政府批准的指定域开采石油;外国服务提供者须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代表处,并依法注册,并与中石油协商,可以开设外汇账户。

15.摄影服务(CPC875):

合资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16.包装服务(CPC876):

可设立合资企业,加入3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企业。

17.会议服务(CPC87909):

允许合资企业,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18.笔译和口译服务(CPC87905):

合资企业,外资可拥有多数股权。

19.维修服务(CPC63,6112,6122)、办公机械和设备(CPC845-886)、租赁服务(CPC83-832):

3年内允许独资企业设立。租赁服务的外国服务提供者需要有500万美元以上全球资产。

(二)通信服务

20.速递服务(CPC7521 由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除外):

加入时,将允许设立合资企业,外资不超49%,1年后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4年后,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21.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在线信息和数据搜索电子数据交换、增值传真服务、编码和规程转换、在线信息和数据处理):

允许在北上广设立合资增值电信企业,外资不超过30%。在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设立合资增值电信企业,外资不超过49%。中国加入2年后取消地域限制,可设立合资企业,外资不超过50%。

22.基础电信服务 (寻呼服务):

开放准入与第21项的增值电信服务的开放承诺内容相同。

23.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

北上广可设合资企业,外资不超过25%;加入5年后取消地域限制,合资企业外资不超过49%。

24.视听服务(录像的分销服务包括娱乐软件及录音制品分销服务CPC 83202):

允许设立合资企业从事音像制品分销。

25.电影院服务: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建设和改造电影院,外资不超49%,另外在符合国内法规前提下,以分账形式进口电影,用于电影院放映, 每年进口20部(后来又修改协议增加了进口影片数量)。

(三)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26.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CPC511-518):

允许设立合资企业,外资可以拥有多数股权。

加入3年后可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但只能承揽以下项目:

1)全部由外国投资或赠款的项目;

2)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国际招标的项目;

3)外资等于或大于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难度不能由中国企业完成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中国投资但是中国企业难以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可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四)分销服务

27.分销服务(A佣金代理服务、B批发服务——不包括烟草和盐):

外国服务提供者可设立合资企业从事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在加入3年后才可对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和农膜进行分销,5年后才可从事化肥、成品油、原油的分销。其他产品都可以分销和批发。 2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5年内取销对分销化肥、成品油和原油的限制。

28.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合资企业可以设立在5个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和6个城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提供零售服务。在全国超过30家分店的零售企业销售多个供应商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若销售汽车和附件2A所列产品的,外资不得拥有多数股权。

29.特许经营:

加入3年后,取消限制。

30.无固定地点的批发和零售:

加入3年后,取消限制。

(五)教育

31.教育服务:

初等教育服务(CPC921,不包括国家义务教育)、中等教育(CPC922,不包括国家义务教育)、高等教育(CPC923)、成人教育(CPC924),其他教育(CPC929包括英语语言培训):

允许中外办学,外方可以获得多数拥有权。外国个人受中国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邀请或雇佣,可入境提供教育服务。须学士以上学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

(六)环境服务

32.排污服务、国体废物处理服务、废气清理服务、降低噪音服务、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其他环保服务、卫生服务:

允许外资服务提供者仅仅以合资企业形式从事环境服务,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七)金融服务

33.保险及相关服务(寿险、健康险及养老金、年金险;非寿险、再保险、保险附属服务):

企业设立: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者合资企业、外资占51% ;加入2年后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加入3年后取消地域限制。

业务范围:允许提供统括保单,大型商业险保险、向境外企业提供保险、向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财产险、相关责任险和信用险。2年后允许全部外国保险公司向中外公民提供个人险服务健康险、团体险、养老金、年金险。

34.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外资银行在华进行外汇业务,没有地域限制。加入5年后,对于外资银行的本币业务取消所有地域限制。但对于外国银行在国外以跨境交付形式对国内客户提供的服务,除了咨询服务以外不作承诺。

35.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

设立企业没有形式限制。

36.其他金融服务: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以及一切金融相关咨询,在华批准设立的机构便可以提供服务。

(八)证券服务

37.证券服务:

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从事B股交易。

外国证券机构在华代表处可成为中国证交所的特别会员。允许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占比33%。3年后可增至49%,合资公司可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

(九)旅游及旅行相关的服务:

38.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可以建立合资企业在中国建设改造经营饭店和餐馆设施。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4年后允许外资设立独资公司。

39.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以合资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形式在中国政府指定的度假区以及北京、上海、广州和西安提供服务。旅行社须从事旅游服务, 年全球收入超过4000万美元。合资旅行社注册资本须400万人民币。合资或独资旅行社不允许从事中国公民出境游以及港澳台游。6年后允许外资设独资旅行社,取消地域限制。

(十)运输服务

40.海运服务:

国际运输(货运和客运)(CPC721、7212、)设立注册公司,以经营悬挂中国国旗的船队允许设立合资船运公司。外资不超过49%股比。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方任命。

41.辅助服务(CPC741):

海运理货、海运报关;集装箱货场服务,允许设合资企业,外资可占多数股比。

42.海运代理服务:

合资企业形式,外资股比小于49%。

43.内水运输货运(CPC7222):

只允许在对外国船舶开放的港口从事国际运输。不允许外资在华设立公司。

44.航空运输服务-航空器的维修服务(CPC8868):

允许外资在中国设立合资航空器维修企业,中方控股。

45.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

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可与中国航空企业和中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订立协议,即可通过中国订座系统,向中国空运企业和航空代理人提供服务。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可根据双边协议在通航城市设立代表处或营业所。中国空运企业和外国空运企业代理使用外国订座系统需经民航局批准。

46.铁路和公路运输服务:

铁路货运和公路卡车货运(CPC712,7123)仅限于合资企业,外资股比小于49%。铁路运输,加入6年后允许外资设立独资子公司;公路运输,加入3年后,允许外资独资子公司设立。

47.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仓储服务):

加入3年后,允许外资设立独立子公司。

48.货物运输代理服务(CPC748,749):

允许有至少连续3年运营经验的外国货运代理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 在加入4年后,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以上是中国加入WTO《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分服务部门的具体承诺内容。

在此分部门的承诺基础之上,还有一个共同适用的限制(水平承诺):即各个服务部门承诺中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都需要按照中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设立。

评估中国是否兑现了以上所有部门的承诺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因为各个服务部门都有不同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是由各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来决定的。需要有一个全面的审核庞杂的法规和规章的过程。目前似乎没有人作过严肃的符合学术规范的研究。

还有一个难点是:这些承诺大都以设立合资企业或者独资企业的形式作出的承诺, 如果研究的结果表明是合资企业运营不畅,或是合作不成功而倒闭了,也不能证明政府部门不允许建立合资企业,这是企业的商业决策问题。

同样, 若某一个服务部门允许设立外国独资公司, 但是至今未能设立外资独资公司,也不能判定是政府未能履约。也可能是外商按照商业决策没有来进行投资的缘故。

但总的来说,以设立合资企业为限制条件的,无疑事实上提高了外资来华投资的难度, 因为利益不同的关系,与外国伙伴合资运营是一个比外企独资运营更难完成的任务,所以很多服务部门都承诺了加入几年以后允许外商设立独资企业。以最近的2025年初日本国内宣布的日产丰田和本田三大汽车厂的合并谈判结果为例,由于股比分歧导致的合并协议都宣告失败了,虽同属一个国家一个文化背景,仍然不容易达成合作协议,这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

在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的过程中,是否有要求外国投资方强制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入股、低估价格的情况?这是合资伙伴之间的商业交易过程,没有投诉就很难统计真实情况。但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数量和投资金额确实在加入WTO以后大规模地增长,说明服务业的改革开放还是有很大进展并且也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有很大贡献的。

二、货物贸易方面的履约情况

关于货物贸易方面的承诺是否中国都已经履约了?

首先在货物贸易的《减让表》中作出的具体承诺,都是以进出口货物的关税或者关税配额的形式作出的。具体实施的货物关税是否都执行了WTO《减让表》规定的约束税率,只需要通过海关的数据库去找庞大的数据作分析即可知道。海关数据库虽然不都是公开的,但作国际贸易业务的律所或研究机构或者外贸公司都可以向海关购买使用。

对于中国在货物贸易《减让表》中作出的关税约束税率一类的承诺,我认为在关税领域确实都按照约定的产品税目和税率并在约定的时间内都普遍执行了。有个别税目的关税税率也可能存在理解分歧,那是少数的个案问题,但是多数产品都已经执行了。

因为若中国海关不执行约束税率,欧美的贸易商人会损失利益并按照他们的文化习惯立即报告他们的商会和政府,确认事实并通过商会和政府来找中国政府进行交涉。

中国加入WTO的前八年, WTO对于中国等新加入国家都有一个“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于中国的贸易政策审议是加入后的前八年一年一次,以后二年一次。成员都有机会在WTO的贸易政策审议中正式提出中国海关没执行哪些项关税和其他限制了对华贸易的措施,而且中国必须有处理和书面回复,WTO没有给中国政府不执行的机会。后来贸易政策审议的频率低一些,但也都有二年一次的审议来进行监督执行。

有个别关税项目比如汽车零件进口关税,中国在《减让表》中承诺的关税税率是10个百分点,整车关税税率是25个百分点。有外国厂商向中国出口整车的全套零件时使用的是汽车零件税率来进口,进口以后再在中国境内来组装成整车在中国市场售卖。这种情况下,中国海关认为这是故意规避进口整车的关税税率的作法,中国海关就把这些用于整车装配的每个单个零件都征收整车关税税率。 但是这一海关征税措施被美国在WTO提起诉讼打官司后中国输掉了案子,以后便按照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要求对这些汽车零部件改征10%的汽车零件税。所以有违规就有成员打官司,不执行关税减让的作法是逃不过成员们监督的。

三、关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争议与国有银行机构的补贴违约问题

一些专业人士认为,中国没有完全履约的最大争议是在WTO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条约文件是否已经严格履行了。另一些学者认为WTO并没有要求成员必须实行市场经济的条约条文,所以采用什么经济体制制度是各WTO成员自主决定的问题。 笔者认为这两种认知分歧是对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条文理解的分歧。该协议的第29条相关规定如下:

SCM Article 29.1

“Members in the process of transformation from a centrally-planned into a market, free-enterprise economy may apply programmed and measures necessary for such a transformation”;

Art.29.4:

“ In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Member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1 may be given departures from their notified programmes and measures and their time-frame by the Committee if such departures are deemed necessary for the process of transformation”

从这条本身来看,条文中提及 “市场、自由企业经济”时确实没有提出什么是市场经济的定义。 有可能原因在于这是个常识性的经济学名词,所以最与之相关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里确实也没给出定义。但是我们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说:中国是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所以成员们都把中国视为“过渡经济”国家。

例如:“自1979年以来,中国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逐步改革经济体制。 1994年采取的一篮子改革措施涵盖银行、金融、税收、投资、外汇和对外贸易部门,使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重大突破。 国有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进行改革。现代企业制度在国有部门得以建立,国有企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发展轨道……市场在经济管理和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新的财税体制有效运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6段)”。“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财政管理体制(第24段)”。“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各类企业使用自由资本和通过企业信用融资进行的建设项目将全部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商业银行对各种投资人的信贷活动由银行自主评估、自主决策的承担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经营活动将完全市场化,依据投资人的委托提供服务,投资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离行政管理关系,对政府出资项目的服务活动也要通过合同约定(第41段)。”

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有一个构成承诺的段落第46段,中国政府也承诺了“国有企业商业化运作”: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国有企业已基本依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人、财、物和产、供、销等生产经营活动。国有企业价格由市场决定。经营性领域的资源基本由市场配置。国有银行已经商业化,对国有企业的信贷完全按照市场条件进行。 中国正在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43段)”

“中国代表进一步确认,中国将保证所有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仅依据商业考虑进行购买和销售,如价格、质量、可销售性、和可获得性,并确认其他WTO成员的企业将拥有在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的基础上,与这些企业在销售和购买方面进行竞争的充分机会。此外,中国政府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定,包括关于购买和销售的任何货物的数量、金额、或原产国, 但以与《WTO协定》相一致的方式进行的除外。 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46段)”

按照《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SCM29.1条,允许有现存的补贴项目在转型过渡期间存在,就是从中央计划经济向自由企业的市场经济过渡期间,有些补贴允许存在。但这也蕴含了(implied)在过渡期以后,这些例外补贴项目便不能再存在的逻辑关系。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9.4条还说,如果过渡经济成员,在过渡时期想要背离已经通知的过渡期补贴项目,就是要增加新补贴项目,都需要通过WTO补贴委员会的批准。就是说除了已经通报世贸组织并允许存在的现行补贴项目以外,新增加任何补贴项目也是需要经过补贴委员会批准、认为这是转型过渡到市场经济的过程所必要的,才是合法的。

根据以上的条款, 所有过渡经济国家对于本国存在的构成“补贴”的项目都要逐一通报WTO的补贴委员会,以透明的形式让其他WTO成员知晓它们的存在与规模,以及时对此进行审查和磋商。但事实上, 中国众多的国有性质的企业所提供的补贴,不是例外的需要通报的个别补贴项目存在的事实,更多是系统和体制性的存在。

例如在金融领域,据路透社2025年2月对公司监管文件的分析,事实上,截止去年底,中国加入WTO之后成立的很多地方中小银行机构共有3700家,资产规模57万亿人民币,相当于美国银行业规模的三分之一。他们的业务主要来自房地产和地方政府的城投贷款。但过去一年(2024年)有290家农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被兼并。农村商业银行的坏账率是银行业平均坏账率的2倍之高。 政府的应对措施是筹建省一级地方联合商业银行兼并这些农村信用社起源的地方中小银行。 例如:河南农商联合银行2023年成立合并了25家本省的地方小银行机构。央行的风险评估也表明,2024年高风险银行有300多家,主要是中小银行,其资产占总资产的2%(映光聊财经2024-02-15)。

这些地方性中小银行机构作为“国有企业”的一个部分,显然并没有做到《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承诺的“中国政府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定”这一规则标准。他们仍然是长期地根据地方政府的政策来进行向一些行业倾斜的贷款经营。 这种不是完全按照商业原则进行运营的结果,就导致经营严重亏损和大规模负债,经营效率大大降低。同时因为这些机构不按照商业原则经营,也给房地产和地方基建投入了大量的金融资源,造成了房地产行业发展过剩和资源的浪费。这些政府投资的金融机构给房地产等企业提供的“超过了在商业运营的市场中本来应当有的贷款价格和条件”的贷款供应,按照《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也构成政府补贴,因为它本质上是一种“财政资助”、通过政府设立的“公共机构”(国有银行机构)来以低于正常商业市场本应该有的价格、提供给房地产等用户企业额外的“利益”。这样的行业倾斜和鼓励政策,造成了该客户或者这些客户群体的额外获利推动他们进行扩大生产项目的决策。

根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1(a)(1)条,补贴提供者分为三类,即政府、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对于何为“公共机构”(public body),《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和其他WTO协定均无明确定义。实践中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是否属于“公共机构”,其所从事的贷款、参股、贷款担保以及向下游企业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行为,是否因此构成《补贴协定》所规制的“补贴”。

围绕这一主题,在WTO争端解决实践和成员方的反补贴调查实践中发展出两种基本的认定方法,即所谓“政府控股说”和“政府权力说”,并由此形成分别以美国、欧盟为代表和以中国、印度为代表的两大阵营。

在“美国-双反措施案”(DS379)中,WTO上诉机构首次提出并运用“政府权力说”,否定了专家组基于“政府控股说”而对中国国有企业所作的公共机构认定。

WTO上诉机构强调,在判定特定行为是否系公共机构之行为时,必须评估该实体的核心特征及其与政府的关系,且必须集中关注与该实体是否被赋予或行使政府权力这一问题有关的证据。仅凭政府对某一实体的所有权和控股并不足以确定其构成公共机构,还需考察其他方面;在中国政府所质疑的12起美国政府反补贴调查中,美国商务部仅基于相关国有企业是由中国政府所有权或控股即认定其为公共机构,不符合《补贴协定》第1.1(a)(1)条之规定。

社科院的专家廖凡认为:即使是基于不掺杂过多“控股”要素的相对纯粹的“政府权力说”,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也远非高枕无忧。例如,在WTO的“双反措施案”中,尽管上诉机构总体上否定了“政府控股说”以及美国商务部据此作出的中国国有企业构成公共机构的认定,但上诉机构却维持了美国商务部在反补贴调查中关于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构成公共机构的认定。主要理由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4条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认为这就是国有商业银行代表中国政府履行政府职能的证据(“中国如何应对国际补贴规则新形势”2017-12-19 廖凡,经济参考报)。

简而言之,中国的众多给经济输血的中央或地方中小银行机构,一直在按照《商业银行法》第34条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这些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政府“产业政策”就成了这些中小银行的贷款根据,而不是单单以商业盈利的考量作为贷款依据,这就是非市场经济操作带来投资失误,也带来违反WTO协议中《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则的作法,应当予以改正。

综上分析,中国是否履行了WTO义务,不是简单罗列“履行了多少项承诺,未履行多少承诺”这样小学生式一清二白的算术能计算的。相反,它是由中国政府的政策措施系统性的安排是否真正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来决定的。 因为一旦WTO的成员不按照市场经济的政策思想运行,而是系统性地给某个行业提供政府补贴或者优于该行业在商业运作的市场上可获得的利益,自然就会扭曲这种产品的价格。与没有政府补贴商业运作的企业所制造的同类产品相比,就压低了产品的成本价格,使得它在贸易中处于优势的竞争地位, 所以补贴会造成不公平贸易。因此WTO要用《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来规范成员的补贴措施, 对于违规的成员其他利益受到实质损害的成员就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争端, 最后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要求成员改变其政策措施。 但是若补贴是系统性进行的,就很可能难以控制并可能造成系统性的贸易不公了。

因此,市场经济是中国始终绕不过去的坎儿。很多人以为过渡期满(到2016年底,共15年过渡期),中国就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有学者说这种逻辑是让人强烈质疑的,因为成员们合理期待的是要过渡经济成员国家的制度改革要到位,改革有一个不能变更的确定方向。在这个问题上,一切阴谋论都是站不住脚的。也正是因为市场经济改革没有到位,我们的经济才有今天如此严重的反噬,民营经济发展才会受到重大挫折。

今天,市场经济的改革依然是任重道远。从地方中小银行如今的大规模负债亏损的事实看, 不进行市场经济改革,造成损害的主要是我们自己的国民经济和民众利益,我们需要认识到,为了真正的经济繁荣而下定决心锐意改革,才是我们的出路,也才能在WTO被视为诚实守信地履行包括《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在内的WTO一整套协议规定义务的重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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